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县东瑞煤业有限公司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二○一二年元月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矿井的所有掘进、准备、刷扩施工、撤退工作面都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2、无人作业的掘进、刷扩施工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峒室执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3、回采工作面范围内的闭墙(挡风墙)前每班不少于1次,其它地点闭墙(挡风墙)前每天不得少于1次。
4、煤仓仓口及其附近的瓦斯检查:每班不少于2次。 5、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的瓦斯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
6、矿井的主要回风、盲巷、窒息区瓦斯检查每旬至少一次;各回风井瓦斯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峒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冒区)的瓦斯检查及其检查次数和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7、要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和实习,做到持证上岗。通风(区)队必须建立瓦检员管理档案。瓦检员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8、通风科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检查路线,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斯检查员要按图表路线进行检查,每巡检一次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
9、瓦检计划图表的制定、审批与执行
(1)、矿总工程师每月必须审查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瓦检计划图表由通风技术员根据有关规定及矿总工程师的要求,结合井下实际及时修改编制 ,通风科长审核签字后执行。当月结束时,要将本月
的计划图表与瓦斯检查图表一并保存 。
(2)、瓦斯检查计划图表中各检查点规定的时间间隔要均匀,并确保在工作面开工前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3)、计划图表中必须明确电话汇报地点、汇报时间、交接班地点、开始执行时间等。
(4)、瓦检员应按计划图表的规定时间进行检查。在正常情况下,每个测点的实际测定时间与规定测定时间相差不得超过15分钟;特殊情况必须经通风调度值班长同意。
(5)、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图表及瓦斯检查牌板,严格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每检查完一个巡回必须让生产班组长在图表上签字,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6)、瓦检员必须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进行电话双人汇报交接,交接地点要悬挂交接班牌板,交接班瓦检员必须在上面签字并填写交接班时间。
(7)、瓦检员班后必须及时将检查图表送交通风调度,并汇报工作情况。通风调度员必须将当班瓦检员的检查图表与当班瓦检员的汇报记录进行核对。
10、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要求:
(1)、掘进工作面设三个点:工作面、回风流(绕道口以里15m处)、风机吸风流。
(2)、峒室设一个点:回风口处。
(3)、封闭的盲巷、窒息区设两个点:孔内、墙外。 (4)、矿井主要回风、采区回风检查点设在该巷道下风侧。 (5)、回风井设一个点:井筒与风峒交点以下15m处。 (6)、对有异常涌出、变化较大的地点及角联区域,要根据实际
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况。
11、瓦斯检查员在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参数检查时,还应对每个测点的温度及密闭内外压差进行检查。
12、每台瓦斯检查仪要配备胶管和检查杖。掘进、刷扩工作面、峒室及其他检查地点都要设瓦斯检查牌板。牌板设置的位置:回采工作面设在回风巷距工作面30~50m处,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50~70m处,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处。
13、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填写在检查手册和牌板上(回采工作面填中部、尾部、上隅角、回风流四个测点,掘进工作面填回风流、工作面两个测点),并将检查结果通知该作业点负责人并签字。
14、通风科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审查调度台帐,亲自填写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通风科每日必须编制瓦斯检查日报和超限报表,报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瓦斯日报由矿调度室、总工程师、通风科各留一份。
15、瓦斯检查员必须“手拉手”交接班,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工作面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严防空班漏检。
16、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所负责区域的通风系统情况和瓦斯检查情况,相互在瓦斯检查手册(卡)上签字。
17、不能随意封闭巷道造成“瓦斯库”,对于确需封闭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各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通风科必须建立封闭巷道管理台帐。其内容包括巷道名称、断面、岩性、长度、走向、倾向、涌水情况、瓦斯涌出情况、支护方式、封闭日期等。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井下交接班地点。配备有专职瓦检员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
2、各矿井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瓦检员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3、交接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瓦检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4、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东瑞煤业瓦检员现场交接班单》上签字,记录备查。
5、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检员未到岗,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检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检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瓦斯员班中请示报告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地检查各分管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火、防尘等情况,要按照矿井通风负责人(通风助理、技术员)所规定的瓦斯检查点,制定的巡回检查图表及《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次数,低瓦斯矿井毎班不得少于二次、高瓦斯矿井不少于三次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2、按采掘区域划分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有异常变化的作业地点要设专人进行瓦斯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假检,并把各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记在记录牌上(或记录单上),并通知在场的工作人员。其它地点检查后,也要就地填写在记录牌上,数据要准确、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并签字。
3、严格瓦斯检查记录“三对口”(瓦斯检查图表,作业地点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日报)制度。
4、严格执行《规程》中有关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涌出量增大、瓦斯积聚或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通知班组长及时组织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5、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检员要严格按照“一炮三检”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检员要将当班的瓦斯检查结果记录在手册上。
6、填写报表内容要详细,数据准确、清晰,文字工整、填写报表及时。
瓦斯报表审阅制度
1、矿井瓦斯检测报表必须执行逐级审阅制度。
2、参与瓦斯报表审批的领导,必须对报表进行认真审阅,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3、瓦斯报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领导批示信息反馈及时。
4、领导要掌握井下瓦斯变化动态及规律,逐日审阅批示,严禁弄虚作假,留于形式。
5、瓦斯班报的审批:每班瓦斯员升井后填写瓦斯班报,并主动向值班员汇报当班生产及“一通三防”情况,并将报表交通风科长审批。
6、瓦斯日报的审批:每日瓦斯报表必须由三班瓦检员升井后汇总制表。值班员在填写瓦斯报表时,数据以班中瓦斯浓度最高为准,审查瓦斯报表后,方可在瓦斯报表上签名,并请通风科长、通风助理进行审阅、签字然后报送矿总工程师、矿长阅后签字。
“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管理制度
1、掘进、刷扩施工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制度:即,在每茬炮的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当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装药放炮,每次检查后要及时填写记录。
3、三人连锁放炮作业程序:
(1)、放炮前:放炮员持警戒牌,队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员持放炮牌。
(2)、放炮准备工作就绪,放炮员将所持警戒牌交给组长。 (3)、队组长接到警戒牌后,首先检查放炮地点的顶帮、支护情况,符合放炮要求后,将所持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并亲自布置警戒。
(4)、瓦检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首先检查20m范围内的瓦斯煤尘情况,当符合放炮要求后,方可将入炮牌交给放炮员。
(5)、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方可连间母线和脚线,最后撤出放炮地点,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停5秒后,再进行放炮。
(6)、放炮结束,三牌各归原主,进入下一次放炮状态。 4、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采区,由班组长、放炮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检查完瓦斯后,放炮员必须将检查结果填入一炮三检班报表,队组长、瓦检员、放炮员三者都必须在报表上签字,他人不得代签,缺一人签字都不得装药放炮。
5、装药前和放炮前,如发现瓦斯超限,炮眼内出现异常,温度骤高骤低,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必须报调度室、通风科、安全科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6、放炮员未接到放炮牌不得强行放炮,队组长违章指挥放炮,放炮员有权拒绝。
7、掘进工作面要一次装药,一次引爆,严禁一次装药多次引爆,瓦斯涌出量大的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打眼和一次放炮的数量。
8、放炮后等炮烟吹散,队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护、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行其它工序的作业。
9、高瓦斯矿井井下使用的放炮器必须由瓦斯检查员领取并携带,使用时随放炮牌一起交给放炮员,放炮后立即将放炮器交还瓦斯检查员。
10、要制定“一炮三检”日报表,每日由通风科分管副科长或技术主管审签,坚决杜绝空班漏检、脱岗现象。
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1、井下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 2、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通出口关系,且巷道长度超过20m,风量不足或各种气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称为窒息区。
3、矿总工要把好设计、计划、施工关,消除盲巷。盲巷一经出现要及时密闭或设置棚栏。对通向采空区或已废弃的巷道要砌筑永久密闭;对暂不用的巷道要打临时密闭;对停工停风的掘进面要撤出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及工具,并及时在入口处设置棚栏、揭示警标,严禁入内。密闭和棚栏的位置应在距巷道口5米以内的地方全断面设置,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质量要牢固可靠。
4、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台帐的内容主要有盲巷名称和长度,凡是打栅栏或已闭的盲巷,都要编号记入管理台帐,填在采掘平面图上,并按规定定期(每旬至少不少于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任何人不得破坏密闭栅栏和其它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打开密闭和栅栏,钻入盲巷。
6、盲巷、窒息区必须进行封闭管理,封闭时必须将密闭处的管路、铁轨、电缆等导电体断开,巷内吊挂的管路要放下,封闭时间较长,应撤出所有导电设备再进行封闭。封闭盲巷的密闭必须设置观测孔,并在墙前距巷口2m处设全断面栅栏、警标和牌板。墙体建筑质量按煤业公司《通风设施建筑质量标准》施工。
7、盲巷、窒息区启封时,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8、当掘进巷道与盲巷贯通时,在贯通前生技科要提前发出通知,
通风科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排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批准,确认盲巷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通知生产作业队组实施贯通作业。
9、当盲巷中瓦斯积存量大时,必须逐段排放,严禁“一锅端”的做法,并要不断检查回风巷道中瓦斯浓度,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分流混合处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煤仓瓦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煤仓及煤仓上下口的通风瓦斯管理,杜绝瓦斯事故发 生,特制定如下规定:
1、机电科每班必须安排专人对煤仓装煤系统进行两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2、通风科要加强对煤仓的瓦斯管理,编制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将煤仓瓦斯检查纳入检查范围,每班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当煤仓较深时要使用长胶管检查瓦斯,充分换气。
3、监控室负责安排人员每旬对井下瓦斯传感器进行更换和气样调校,并到专门的瓦斯监控设备调校中心校验瓦斯传感器。
4、煤仓岗位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随时检查煤仓上下口的瓦斯浓度。对于煤仓内瓦斯浓度超过 1.0%时,现场瓦检员、煤仓岗位人员要立即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停止向煤仓入煤,采取措施处理。
5、煤仓上、下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如需焊接作业时必须放空煤仓,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领导审批,并严格按措施执行。焊接前必须经过安全科、通风科、机电科负责人和瓦检员、安检员共同检查具备作业条件下后方可开始作业,焊接作业全过程必须在专职瓦检员和安检员的监护下进行。
6、凡违反上述制度的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矿井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规定进行排放。
2、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煤业公司审批。
3、主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在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对其所担负的通风区域采取撤人、断电措施。并在通向影响区域的各巷道口设置全断面栅栏(掘进巷道栅栏设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5m处)。
4、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警拦人。
5、利用主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当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6、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高向低逐级送电。
7、因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在2%以下,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斯检查员就地排放。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在3%以下,由通风科长提出解决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求进行排放。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8、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煤业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管
理局备案。
9、贯通已封闭的采空区、古窑及其它情况不明的区域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煤业公司初审,报集团公司管理局审批。
10、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第二台局扇前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送电排放瓦斯。如排放瓦斯巷道为对旋风机,严禁直接启动两级同时进行排放。
11、排放瓦斯措施内容
(1)、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积存量,采取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供风量和排放时间,计划排放日期。
(2)、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
(3)、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到排放风流影响的峒室、巷道以及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4)、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5)、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并填写排放瓦斯记录。
(6)、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任。
12、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矿长助理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安全科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检查,现场至少有一名机电工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的停、送电和电气设备的完好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措施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排放。
13、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
(1)、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出风筒的)排放瓦斯时,在本面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绕道口之间的风筒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1.5%为限。
(2)、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用风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排出的瓦斯浓度。在排放时必须控制好风量,严禁一风吹。
(3)、当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积水区域瓦斯后排水,然后再向前排瓦斯,交替作业,逐段进行,严禁同时作业。排水时风筒出风口要超前水泵20m,排水期间水泵处要设瓦斯监测传感器,并与水泵实现瓦电闭锁。
14、安全科负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实施。每次排放,安全科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令其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5、瓦斯排放要有记录,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瓦斯排放记录上亲自签名不准代签。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瓦斯超限事故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筑牢“瓦斯检查、监测监控”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一)瓦斯管理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
(1)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专职瓦检员跟班作业。
(2)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安排专人进行瓦斯检查。
2、未每月制定完善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采掘区域地点发生变化未随时修改补充的。
3、未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4、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2.5小时,前后误差超过20分钟的。
(二)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检查各点瓦斯浓度:
1)采掘工作面、煤仓和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3次。
2)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采后密闭墙外和盲巷栅栏外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6)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8)井下抽放钻场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9)通知的其他临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
2、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公布牌上的。
3、检查记录手册、井下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数据不“三对口”的。
4、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未签字的。
5、瓦斯检查日报表通风科长、通风助理、总工程师、矿长未审阅的。
6、瓦斯检查牌板填写、悬挂不规范的。
7、瓦斯检查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未在班报手册上签字交接的。 8、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未向调度室、跟班领导汇报的。
9、出现瓦斯问题,相关科队及管理人员未积极组织处理的。 10、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相关队组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的。
11、停风时间达到或超过24小时,未在24小时封闭完毕。
12、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未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的。
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的。 1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的。
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的。
16、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未在一炮三检表上签字确认的。
17、瓦斯检查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及时填写对照表和牌板。
18、瓦斯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19、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 (三)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2、凡煤矿发生2.0%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组织追查。
3、发生2.0%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组织追查。
4、发生3.0%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的,由市煤业公司组织追查。 5、煤矿1个月内第二次发生3.0%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的,依据上级规定,矿井停产整顿,彻底查清瓦斯超限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坚
决杜绝类似事故。
6、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实施关闭。 (四)重大瓦斯超限责任事故
1、瓦斯超限致使出现死亡以上的事故。
2、瓦斯超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至50万元。 3、瓦斯超限造成停产4小时以上。 4、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 5、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分钟以上。 6、瓦斯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的。 8、发现瓦斯超限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二、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1、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科队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地向调度室及当班值班领导、跟班干部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2、接到瓦斯超限事故报告后调度室要按事故分类及业务技术主管的分工及时向生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依据超限情况,由相关矿级领导组织追查分析,安全科科长、事故区域科队长、调度主任、通风科长、现场管理人员共同
参加,相关矿领导负责事故调查和事故的分析、认定、追查等。 4、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追查的领导按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客观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材料,以及处理意见报上级公司批准后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三、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罚
1、本管理责任范围发生一次重大瓦斯责任事故,免去责任科队长职务,并罚款1000—5000元。
2、重大瓦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罚款1000—5000元,作辞退处理。
3、本区域范围内发生一超瓦斯超限责任事故,对责任科队长处以500—1000元罚款。
4、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调离工作岗位。
5、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处理,擅离职守的除按照上述规定罚款外,立即除名。
6、因瓦斯超限后不积极组织处理,造成事态扩大,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报废,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事故现场处理
1、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事故后,瓦斯员必须协同安全员组织人员撤离,切断电源,及时汇报调度室,进行处理。
2、因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
范围瓦斯浓度在2%以下,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斯检查员就地排放。 3、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在3%以下,由通风科长提出解决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求进行排放。 4、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5、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临汾煤业公司审批、备案后执行。 四、事故处理后的相关规定
1、事故处理报告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公司各有关领导和发至各有关科室,存档备查。
2、事故直接责任科队在事故处理后要吸取教训,将事故处理报告通报至所有作业人员,使所有人员都要按受到教训,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不再发生瓦斯直接责任事故。
3、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因安全科、通风科监督不力,检查不到位的,要按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