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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补贴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2021-04-23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国外反补贴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0-05-26T15:44:11.153Z 来源:魅力中国2009年第2期 作者: 龙彦[导读]

日本中央大学大学院研究生 日本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对外贸易面临反补贴加剧的严峻形势,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严重影响,我们应当根据WTO有关规则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化为危机,努力构筑新的竞争优势,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有关规定,补贴指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反补贴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进口国可以对该产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该产品按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

1. 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 进口替代补贴。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二)可诉性补贴

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三)不可诉性补贴

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

1.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

2. 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②落后地区援助;③改造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的援助。 二、我国反补贴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我国贸易增长势头迅猛,是西方发达国家重点抑制的对象。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及增加国内就业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除继续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手段外,还积极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对我国反补贴正是西方贸易保护主义在新形势下的延续和发展。

(二)、反补贴是发达国家长期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歧视的重要手段。美国、欧盟及加拿大等发达成员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主要以经济增长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为主。这些国家大都市场化程度较低,国内的许多产业发展依赖政府补贴扶持。由于反补贴是针对政府对经济的控制行为的,因此极易招致反补贴调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具有相似的发展特点。

(三)、我国现行补贴制度与WTO规则有较大差距。我国对企业的补贴大都专向性很强,对企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名目繁多。如,经济特区优惠政策、贷款优惠、由政府担保的贷款、所得税减免和返还、土地使用费的减免等都极易引起调查。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许多省份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鼓励出口,都可能招致反补贴调查。

三、国外反补贴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反补贴会削弱出口产品竞争力,并在政治上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反补贴本身就比较复杂,涉及的信息收集难度很大,所以应诉反补贴的难度十分巨大。而且,反补贴调查立案后,企业和政府将面临繁琐的问卷调查和高额的法律诉讼费用,一旦成立,将根据补贴数额被征不超过五年的反补贴税,这些都将使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大为减弱。(二)、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企业,而且影响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烧烤架反补贴案为例,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及湖南等地的20余家企业接受了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有关钢制紧固件的反补贴调查,调查内容包括9项,分别为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根据出口实绩和雇佣普通员工的情况提供的补助、优惠贷款、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所得税抵免和所得税的减免、生产投入的关税及其他税款减免、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征、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的补贴及其他补贴项目,其危害不容忽视。

(三)、反补贴调查将影响我国所有产业及产品。从国外反补贴的实践看,反补贴措施所涉及的产业分布范围较广,但主要是饮料、烟草、塑胶产品、纺织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等。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及中低技术产品都在其中。更为严峻的是,与反倾销案件之间互不适用不同,反补贴打击的目标往往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而且,只要有一个案件成立,证据就会被用到其它产品上,使出口全部受阻。 四、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措施的对策

(一)、学习和运用WTO相关规定。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目前补贴与反补贴领域最重要的国际规范。该协议对除农产品补贴以外各种形式的补贴做了统一规定,其内容包括补贴的定义、分类、征收反补贴税的范围、程序及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规定等。我国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对相关规则和法律知识进行全面深入学习和研究,及早掌握反补贴的国际惯例。同时,注意搜集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动态和其他国家补贴信息,加强对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积累应对反补贴调查的经验,防患于未然。 (二)、重构我国补贴制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三类。其中,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是必须取消的补贴,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反补贴措施;可诉性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可实施,但在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需要被取消:一是具有专向性(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二是被某个成员国起诉,三是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不可诉性补贴是WTO规则允许的,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尽管 WTO定义的补贴范围很广,但WTO重点限制的是对出口有影响的禁止性补贴和专项性的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可继续使用。

(三)、转变政府职能。我国必须按照WTO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补贴主要是针对政府给予企业的补贴是否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及是否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歧视性待遇进行调查。为减少反补贴调查,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功能,从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和投资活动转变为向企业提供经贸信息、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反补贴调查内容广,涉及部门多,政府应指导并协调国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开展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以及与国外有关组织间进行磋商,这些都将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反补贴应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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