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姻自由原则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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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 要 .......................................... 3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 3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 3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婚姻自由原则存在的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滥用 ....................... 4 (二)同性恋的婚姻自由 ......................... 4 (三)干涉婚姻自由存在的情况 ................... 5 (四)买卖婚姻的行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借婚姻索取财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违背科学的婚姻自由 ....................... 5 (七)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婚外情 ................. 6 三、婚姻自由原则的完善及相关建议 ................. 6 (一)立法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相关建议 ................................. 6 参考文献: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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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中的首要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和非法干涉。笔者认为它包括结婚自由、婚姻生活自由和离婚自由三方面的内容以及婚姻自由相对性和自身存在的问题,在此提出自己的理解与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结婚,离婚,婚姻生活,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浅论婚姻自由原则的若干问题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
婚姻自由作为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继承和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自由权的成果,在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婚姻法中就确立的重要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这一概念包含着三层含义: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 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 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表现, 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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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 、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 它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限制条款, 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3 、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 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 不得转让、继承, 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 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基本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婚姻当事人有依法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其主要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识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二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指当时人双方的年龄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必须依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等。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项权利。
2、离婚自由
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再也无法维系,其中任何一方均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当前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自由原则为我国人民建立辛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婚姻家庭的总面貌是好的,婚姻原则占了主导地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自由原则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闪婚闪离的问题
闪婚闪离是指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相当短。有的只认识一天就结婚的大概不到3个月就离婚了都算是闪婚闪离。从而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以及影响家庭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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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跟幸福感。其原因如下:1、当事人婚前缺乏深入互信。(1)是年青男女刚到婚龄就进入婚恋,婚恋几月甚至更短即便结婚。(2)是剩男剩女急于结婚,由于高不攀低不就或无缘相遇适合对象,初识便结婚。(3)是双方在一处打工相识便结婚,或一方在外另一方听任家人或他人介绍便结婚。2、当事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据调查,闪婚闪离案件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案件总数的74.1%;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1.7%;大专文化程度的仅占4.2%,且均为剩男剩女类型之列。3、当事人不具备心理和经济承受力。由于受教育的机会少,他们较早地流入社会生活,穿梭于社会的底层,知识和社会阅历肤浅,一旦组成家庭独立生活,便很快暴露缺乏担当家庭责任、经济拮据或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4、当事人缺乏理性婚姻观。他们对婚姻存在模糊认识,就结婚而结婚,不去思考婚后的家庭的生活责任和为人处事,不具有正确的婚姻家庭意识。
(二)同性恋的婚姻自由
同性恋是男人之间或女人之间发生恋爱关系,它与异性恋一样能使双方之间怀有依恋不舍之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异性,但是对于今天出现了同性恋的现象该如何解决呢,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可以同性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法律均未对同性恋作任何规定。同性恋人相互之间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可能会给同性恋人的生活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性恋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制盲区之一。
(三)干涉婚姻自由存在的情况
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把婚姻自由载于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刑法》之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仍然没有消失,尤其是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据调查,有不少农村地方至今还流行一种名为:“看女议价”的歪风,加一个女儿多则要收聘礼千元甚至数千元,一般的也要数百元,而且还要索取什么沙发、电视机、电冰箱等等。还有些地方,也有不少人利用封建旧俗巧立明目,除借婚姻索取财物支出,更有什么见面钱、离婚钱、押车钱。据北京日报载,北京郊区有一位女青年,在她准备和男朋友结婚的时候,他的祖父对男方大索彩礼,并说:买也得要个价,少了不行。由于男方无法支付这笔巨大的聘金,这场本来美满的婚姻终于以女方的自杀而告终。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父母为子女选择对象,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手段,强迫结婚,还有换亲、转亲等。买卖婚姻则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民间俗称彩礼,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这类行为是婚姻法明确所禁止的。
(六)违背科学的婚姻自由 在我国,很早就有“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的说法,自西周开始,便禁止同姓为婚“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唐代同姓为婚处罚二年。现行法律中,四代及四代以外的旁系亲属不被法律禁止,并不是说不违法的婚姻就是国家提倡的。这样的婚姻,不但违背社会伦理、背离优生优育的科学理念和计生政策,也是对家庭和下一代不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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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明令禁止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是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国情,经过几千形成的封建习俗,难以从一部法律上解决所有问题。而采取的是禁止、限制、提倡和鼓励的政策。只靠法律的约束是不够的,还要靠人们的自觉,靠全民逐步的改变、更新婚姻观念,树立全新的婚姻意识,真正杜绝近亲、远近亲和带有近血统关系的人结婚,使我们古老的传统的民族成为优秀的、出色的、强大的民族。
在一些边远和落后地区,一些近亲结婚现象彻底杜绝,三代以内旁系的结婚现象时有发生,受“肥水不流外人田”、 “亲上加亲,亲更亲”,的观念影响,近亲、不科学婚姻还存在着。有些家庭因婚姻致贫、致困甚至陷入了绝境。
(七)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婚外情
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小秘”及其它变相纳妾等重婚行为,对待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婚姻法当中虽有相关禁止规定,但在适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上,还缺少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不告不理”、“不告不纠”等方面。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否则,不利于“一夫一妻制”的具体实施,也不利于家庭的相对稳定。
三、关于婚姻自由原则问题的解决办法
(二)解决办法
1、对于闪婚闪离的相关建议
(1)做好当事人教育疏导。(2)相关部门要下力做好法律宣传。鉴于闪婚闪离对象的特殊性,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手续时,应先作好调查,把调查结果与当事方的口述相对比,认为可办的即办,暂缓办的暂不办,既体现婚姻自由原则,又体现政府的负责任态度。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会同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企业和人民调解组织坚持抓好婚姻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公民尤其是青年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人生观。(3)建立离婚案件多元调处机制。法院在加大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的同时,拟应与民政部门合设婚姻家庭指导组织,指派专人向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婚前心理辅导、家政指导和婚姻纠纷的化解指导,使其工作运行常态化、制度化。
1、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婚姻家庭教育的缺位,很多年轻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和家庭观,把婚姻当儿戏,对家庭、对配偶、对孩子、对社会不负责任,是滥用婚姻自由现象高比例出现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坚持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和家庭观,抵制和清除各种腐朽的思想观念。
2、一个人的性取向和生长的环境是有很大的关系的,据研究,每个人的体内都带有同性恋的因子,只是因从小接触的都是异性恋而没有表现出潜在的同性恋倾向。对于占据我国人口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他们虽然处于社会边缘地带,一直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但是他们也是人,他们享有追求幸福生活这一基本的人权,法律对于每个人的保护都应该是公平的。因此,我们应该支持与保护同性恋,支持他们婚姻自由的诉求。在同性恋结合立法已经全球化趋势的情况下,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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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也应该正视同性恋这一庞大群体的权利诉求,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将同性恋者的婚姻合法化,制定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
3、对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一方面,要继续深入贯彻《婚姻家庭法》,特别是在落后的农村,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彻底根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封建残余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大婚姻家庭法的执法力度,严格婚姻管理和监督,切实落实婚姻家庭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分别情况,依法妥善的处理。对那些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尚未使用暴力的,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买卖婚姻中第三人索取的财产应予以收缴或责令其退赔;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纠纷实践中,应注意划清包办婚姻与父母代为主持的订婚,但经本人同意的界限,划清买卖婚姻与男女之间的相互赠与的界限等,以避免扩大打击,造成不良的后果。
4、避免近亲结婚,可以有效地控制遗传性疾病的发生率,同时也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人口质量的重要措施。关于婚外情的问题,应加强婚姻法律制度的宣传、严格管理婚姻登记制度以及强化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机制。
5、对于婚外情本人有如下看法,男女双方都应该负责任。如果每个家庭中的先生都能做第一等的先生:回家后帮忙家事,体贴慰问,制造家庭的欢笑与和乐;每个太太都能做第一等的太太:治家整洁,贤慧有德,能把家里整理的干干净净,三餐有美味的佳肴,时时有贴心的慰问、赞美的语言,就容易留住先生的心,自然不会有婚外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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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4、资料坊,《试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011年版。 5、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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