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纳木法典》(J69/F320)是乌尔第三王朝创建者乌尔纳木制定和颁布的奴隶制法典。法典是传统习惯法汇编,现仅存残篇,其“序言”宣扬了王权神授,表明乌尔纳木是神“恩利尔”的选择,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乌尔纳木对两河流域南部的合法最高统治。正文主要内容有:一、保护私有制,不得非法占用他人田地;二、维护等级制,奴仆不得对主人出言不逊;三、巩固奴隶制,任何人可对逃跑奴隶进行逮捕,原主人对逮捕奴隶者付与报酬。《乌尔纳木法典》是世界现存的第一部法典,为后来的《汉漠拉比法典》提供了蓝本,它较全面地反映了乌尔第三王朝的社会状况,是研究西亚早期历史的珍贵资料。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苏美尔人、 巴比伦人、 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 这些国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似,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同样的地方。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汉谟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前1792~前1750在位)颁布的法律。是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法典原文刻在一座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主要内容:(1)土地公有制; (2)身份制度:居民分为两个等级,自由民和瓦尔杜姆,自由民中又包括阿维 鲁穆、穆什钦奴、萨伯、私生子和解放的奴隶;(3)婚姻家庭继承;(4)缓和社会矛盾的措施包括:限息、返还财产种类选择、三年债务奴役期限和债务奴役制; (5)刑事法方面 :“国事罪” 同态复仇、血亲复仇及刑罚手段残酷;(6)诉讼制度:发誓、神明裁判。
阿维鲁穆:《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的身份制度中,自由民的最上层。
神明裁判:《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合法重要证据形式,被告人对神明发誓说明自己没有犯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被抢劫者与神明前发誓说明自己被劫之物,则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
古印度法
法经:古印度法渊源之一,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主要有《乔达摩法经》和《阿跋斯檀巴法经》等。
种姓制:古代印度社会等级制度,四大种姓分别是: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具体体现:1、所有权:婆罗门为万物之主2、借贷契约: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3、婚姻制度:种姓内婚制4、继承制度:继承份额差异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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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种姓高低联系5、犯罪与刑罚:同罪异罚6、诉讼制度:婆罗门具有解释权和审判权 7、宗教生活:严禁首陀罗参加宗教生活 。
印度法系: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各国法律的统称,以《摩奴法典》为基础。
《摩奴法典》:古代印度婆罗门教的经典,婆罗门教的祭司根据吠陀经与传统习惯而编成。法典内容驳杂,第1章讲述创世纪的神话;第 2~6 章论述婆罗门教徒的四住期的行为规范;第 7~9 章主要包括民法、刑法、婚姻制度、继承法;第10章是关于种姓的法律;第11章是赎罪法;第12章包括因果报应、轮回转世之说。其中,纯粹法律的篇幅约占全书的1/4。 表现了婆罗门教为了维护高级种姓制度的利益和特权的愿望。它宣扬种姓起源的神话,论列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规定依违种姓制度的奖惩,并以'来世'苦乐作为这种奖惩的补充。因此,《摩奴法典》作为维护剥削阶级高等种姓利益的工具,其所发挥的作用甚至是纯粹的法典难以比拟的。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一)与宗教密不可分(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混合。
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他域范围而言,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时代所有法律。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一,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二,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三,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解负令:又称为“债务解除令”。由于欠债而卖身为奴的公民,一律释放;所有债契全部废除,被抵掉的土地归还原主,因欠债而被卖到外邦作奴隶的公民,由城邦拨款赎回。并且宣布“此法律的有效期为一百年”。
贝克放逐法:也叫“陶片放逐法”,其主要内容和程序是:在每年第6届主席团任期中,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不用任何人提议,用口头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有人危害了公民自由,而予以放逐。如果多数人认为有必要,则要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会上每个公民领取一片贝壳或陶片,上面写上投票人认为应该被放逐人的名字,然后进行不记名投票。经统计,如被提名人不足6千票,此表决无效;如超过6千票,得票最多的人将被驱出雅典,放逐国外十年,但其财产不被没收,十年期满返回雅典,恢复其以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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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里埃:梭伦改革中设立的陪审法庭,Heliaea,音译“赫里埃”
希洛:斯巴达法中的贵族政制,分为公民、非里爱齐和希洛。
古希腊法的特征:(一)境内未能形成统一法,表现为各有特色的城邦法; (二)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三)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四)公法比私法发达;(五)成文法出现较早。
评说梭伦立法:在经济方面的立法实际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措施;在政治方面的立法改革,其中心是以财产的多寡作为区分公民等级的标准,对当时的雅典将不失为一次革命;在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等方面的立法都有革新。
试论雅典民主政治:雅典民主政治通过多次立法改革(德古拉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伯利克里改革)逐步确立发展起来。特点:(一)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二)管制实行义务制和“合一制”;(三)监督制度完善并且发达。产生原因:(一)由于雅典是沿海城邦,工商业较早得到发展,而土地奴隶主贵族的力量相对小。(二)工商业奴隶主力量大,他们的倾向也是民主。(三)农民和手工业是工商业奴隶主的同盟军。(四)古代雅典城邦的人口结构也客观上促进了雅典内部民主制的采取。局限性:(一)范围小(二)参加大会的人少(三)主要公职操纵在少数贵族手中(四)广大奴隶被排除在外。启示:立法才是真正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才是真正促进整个国家、民族制度完善的途径。
来库古立法:斯巴达王族来库古大修法律。内容:1、确立贵族寡头政治。 2、平均土地,禁止工商业。3、进行军事教育。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蛮族法典”:日耳曼众多王国被称为“蛮族国家”,这些国家仿造罗马帝国制定法典,所以法典也被称为“蛮族法典”,如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等。
采邑制:法兰克王国该无条件封赏为有条件封赏,这种封地就被称为“采邑”
日耳曼法的动产追及权:除土地外,其他财产都属动产。日耳曼法对动产实行严格的保护。侵犯他人财产,要负赔偿责任。丧失自己的动产,可行使追及权,其有两种效力:(一)基于自己的意思丧失动产,如寄存、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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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追及效力只及于相对人,不能向其他人行使;(二)违反自己的意思丧失动产,如失窃、被骗、遗失等,则追及效力可及于任何该动产持有人。
日耳曼法的特点:(一)以团体为本位(二)贯彻属人主义(三)法律内容具体,缺乏抽象性(四)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五)具有世俗性
罗马法和日尔曼法比较:(一)对待权利的态度:罗马法重视个人,自由时期;日尔曼法重视团体,垄断时期 (二)责任原则:罗马法过错责任,近代过错责任;日尔曼法客观责任,现代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形式上:罗马法抽象、规范;日尔曼法具体、列举
罗马法
市民法:罗马法分类之一。市民法原来的意思是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有的法律,后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
万民法: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是调整居住在罗马领域内全体居民(包括外国人)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学说汇纂》: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法典之一,收集了40位罗马历代法学家(公元1-4世纪)的著述(50多种),删去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宜者。全书共50卷,除30-32卷外,都分成章、节,写明当时皇帝名字、作者和书名,与公元533年底颁布施行。
学说引证法:公元 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比尼安(约150~212)和H.莫迪斯蒂努斯(?~约 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无体物:指法律上拟制的关系,如债权、地役权、用益权、遗产继承权等,但不能用金钱估价的法律关系如家长权、夫权、婚姻权等不是无体物。
准私犯:古罗马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指和私犯相类似但又未列入私犯的某些特殊的侵害行为。准私犯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同,但罗马法认为依此种行为的具体情节足以使他人造成损害,因而行为人须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据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所载,准私犯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官的渎职行为;(2)从屋内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或流质致人受损害的行为;(3)在阳台、屋檐堆置物品或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的行为;(4)船舶、旅店和马厩的雇员对旅客的损害行为;(5)家奴、家畜加害于他人的行为。在准私犯中采用的无过失责任和替代责任,对近现代各国的特殊侵权行为法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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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法大全:也称为“民法大全”和“罗马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人格减等:如果原来享有的身份有所丧失,人格随着就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一)人格大减等:一个人从自由民沦为奴隶,一般原因有三种:因犯罪被剥夺自由;被家长或债权人出卖到国外为奴;降服外国人违反禁令等。(二)人格中减等:罗马市民丧失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变更事由:受刑事宣告而被剥夺市民身份的;罗马市民加入外国籍等。(三)人格小减等:家长权的丧失。
无夫权婚姻:罗马法中婚姻形式之一,特点:(一)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二)适用对象除罗马市民外,还包括外来人;(三)缔结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完全同意;(四)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的财产也归妻自己所有(五)夫妻双方可以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婚约(协议离婚),也可以对方有过错为由单方提出离婚(片面离婚)(六)成年子女开始拥有权力能力,家父的亲权受到限制。
程式诉讼:指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经过大法官审查人认可后作为程式书状(程式),交由承审员等根据程式所载争点和指示而为审判的程序,是最高裁判官创立的、适应罗马对外商业发展需要,以弥补法定诉讼形式主义缺陷的一种诉讼形式。特点:第一,放弃了严格的形式主义;第二,由裁判官做成程式书状作为事实审理的基础;第三,裁判官在诉讼中的权限扩大;第四,当事人一般可请“诉讼代理人” ,不必再亲自出庭;第五,对不服判决,规定了救济办法,改进了“一案不二诉”的原则;第六,执行程序有相当的改善,如财产委托、财产零售等;第七,适用范围扩大,不论市民和非市民均可援用。
评《十二表法》:(1)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2)内容上体现了他是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3)是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总结了以前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4)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古代东西方法的异同:相同点:1、都经历了一个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期;2、都反映了奴隶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和要求;3、都调整着自由民内部的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4、在法律产生的初期都带有等级色彩、原始社会的残余,以及适用的范围都比较狭小;5、古代东西方法律之间,存在着发展上的渊源关系,如埃及法和巴比伦法对希伯来法和希腊法的影响,希伯来法和希腊法对罗马法有影响等。不同点:1、建立的基础:东方是农业社会,西方是奴隶制商品经济;2、发展水平:东方是缓慢、简单、粗陋,西方是迅速、比较完善;3、服务对象:东方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西方是多数奴隶制国家采取民主共和国或贵族共和国的形式,所以法律色彩比较浓厚;4、宗教色彩:东方是宗教色彩很浓,法是神意的体现,西方是基本消除了宗教影响,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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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1)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1900年《德国民法典》(2)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3)罗马法中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所继承(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称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形成。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 (3)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教会法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一般的法律史讲的教会法仅仅是指狭义的教会法,从教派上看主要是指天主教。
“弃绝罚”制度:教会法财产制度之一,规定:对任何侵犯教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者均予以惩罚,以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凡是强占教会财产者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等。
贬黜原则:教会法刑罚制度之一,永久剥夺所有教会职位和权利;罢免特定的教会职位;暂停参加圣事仪式、施舍;最严重犯罪的开除教籍。
《格拉蒂安教令集》:1139-1141年由意大利波伦那大学的修士葛兰西编辑出版。实际上是一部法律汇编和法理诠释。1)第一部分,由101节组成,每节包括数条至数十条教规。2)第二部分,由35个案例组成。3)《论圣事》,主要涉及基督教礼仪。地位上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为教会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的法律资料,也为西欧各地教会法院普遍加以援引,并作为教材,供各高等院校讲授教会法之用。是中世纪西欧文化史和法制史的跨时代的成就,是12世纪文艺复兴在法学领域最重要的成绩之一。它不仅仅在教会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超法律史的影响。
刑事罪孽的要件:1、严重罪孽;2、表现为外在的行为;3、行为必须对教会产生滋扰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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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异端裁判所:客观上曾经起到过扼杀科学,先进思想的坏作用。
伊斯兰法
沙里阿:即伊斯兰教法(Shari’a),音译:“沙里阿”,原意“通向水源之路”,泛指“行为”、“道路”,特指“真主指示之路”。它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即伊斯兰教徒的)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而不是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适用于全体臣民的法典。
类比:伊斯兰法基本渊源之一。穆罕穆德去世后,遇到在《古兰经》中找不到答案的问题时,就比照《古兰经》和圣训中最相类似的规则加以处理。
重复买卖:伊斯兰法中债法的内容。《古兰经》规定“禁止放贷取利”,于是出现规避这种禁令的方法(重复买卖即是其一)。所谓重复买卖,即借方向贷方借财物的,先以低价卖给贷方一物品,然后以高价买回,两者之间的差价就相当于借方向贷方支付的利息。
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
五功的内容:伊斯兰教五项基本功课的总称。伊斯兰教法规定“五功”是穆斯林必须履行的神圣义务和功修制度,它是基本信仰付之实践的基石,旨在维系、坚定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表达对安拉的虔信和敬畏,通过功修达到认主归一。它们是:(1)念功:信徒一生必须完全理解、绝对接受地背诵“除安拉外,再无神灵;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2)拜功:信徒应每日礼拜五次,分别在晨、晌、晡、昏、宵五个时间内举行:脱掉鞋子,跪在一张地毯上,头叩地,面朝麦加万向祈祷。(3)课功:穆斯林应慷慨施舍,作为献给安拉的贡品和虔诚的行为。(4)斋功:穆斯林必须在赖买丹月(回历九月),每日自日升前到日落,斋戒禁食,并禁止性行为。(5)朝功:穆斯林一生如条件允许应朝觐麦加一次。
瓦克夫制度: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以宗教目的所捐献的财产,刚开始主要是土地,后来其他财产也可以。瓦克夫的用途有两类:公益和家庭或私人的。这种财产不能以任何方式转让和处分,捐献者也无权收回所有权。
经定刑犯罪:经定刑就是《古兰经》中规定的固定刑罚的犯罪,对这类犯罪必须严格按照固定的刑罚处罚。主要有六种:通奸罪、诬告妇女失贞罪 、盗窃罪 、强盗罪、酗酒罪、叛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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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的特点:(一)与伊斯兰教有密切关系。(二)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三)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四)具有分散型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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