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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概论试题及其答案

2023-05-10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法律基础》试卷一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内容及其广泛、且易变动,没有统一、完整法典的是( )。 A. 宪法 B.行政法 C. 刑法 D.婚姻法

2.我国社会主义法对( )具有普遍约束力。 A.我国特定的人 B.我国人民 C.阶级敌人 D.我国公民 3.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 )。

A.我国的国家性质 B.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C.我国的政治基础 D.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4.属于特殊民事侵权责任,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是( )。 A.侵犯隐私权 B.侵犯知识产权

C.因合同违约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D.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5.现行的宪法已修改过( )次。 A.1 B.2 C.3 D.4 6.我国采取的国家结构是:( )。 A.联邦制 B.复合制 C.单一制 D.自治制 7.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8.公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是:( ) A.民法 B.刑法 C.宪法 D.行政法 9.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不属于结婚必备条件的是( )。

A.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B.必须首先作出婚约或具备婚约仪式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D.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10.关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已满10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C.被监护的人 D.聪敏的孩子

11.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以上的多数通过。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四

1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13.甲与乙自由恋爱,丙暗中嫉妒,一日,丙模仿甲的笔迹,以甲的名义给乙写信要求断绝关系。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 )。

A.姓名权 B.名称权 C.荣誉权 D.肖像权

14.甲正欲拉开乘客的皮包实施盗窃,被乘客抓住手腕,这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预备 D.犯罪既遂

15.对于非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下列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是:( )。 A.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B.须经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 D.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已满2年

16.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不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 ) A.预告解除 B. 经济性裁员 C.即时解除 D. 无告知解除

17.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就业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一定职业的就业者,如果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则不能称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下列属于劳动者范围的是:( ) A.公务员 B.现役军人

C.家庭保姆 D.进城务工农民

18.行政处理行为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有着广泛的形式,最通常的形式是( )。 A.行政征收 B.行政许可 C.行政确认 D.行政立法

19.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的是( )原则。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主要以引起诉讼标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 A.侵权行为地 B.合同履行地 C.被告就原告 D.原告就被告

20.不属于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划分的是:( )。 A.正犯 B.主犯 C.从犯 D.胁从犯

二、多项选择题(应当至少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为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20分) 1.我国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其基本特征有:( )。 A.有效性 B.客观性 C.关联性 D.合法性

2.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无效:( )。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未到法定婚龄的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本国其他法律不同主要表现在:( )。 A.内容不同 B.效力不同

C.修改程序不同 D.制定程序不同 4.社会主义法的特征有:( )。

A.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B.强制性与自觉性的统一 C.客观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D.正义性与特权性的统一

5.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行政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主要是:( )。

A.习惯法原则 B.判例法原则

C.行政合法性原则 D.行政合理性原则 6.属于社会主义立法基本原则有:( ) A.合宪性原则 B.法制统一原则 C.民主原则 D.群众路线原则 7.遗嘱的法定形式有:( )

A.公证遗嘱 B.自书遗嘱 C.录音遗嘱 D.代书遗嘱

8.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同点是:( ) A.领导力量相同 B.阶级基础相同 C.专政职能相同 D.历史使命相同

9.宪法规定了公民多项权利,其中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 )。 A.劳动权 B.休息权 C.游行权 D.人身自由权

10.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 )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1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C.宗教信仰自由 D.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12.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是:( )。

A.罪行法定原则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3. 缩短工作时间即每天工作少于8小时,主要适用于:( )。 A.从事夜班劳动的劳动者

B.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C.哺乳婴儿的女职工 D.刚进单位的新职工

14.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包括:( )。 A.客体 B.内容 C.法律规范 D.主体 1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之时终于死亡之时 C.上海财经大学信息系是法人组织

D.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

16.继承法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和执行《继承法》的指导思想和依据,贯穿于整个继承法律制度,体现我国继承制度的本质和特点。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 ) A.男女平等原则 B.养老育幼原则

C.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D.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17.王某今年15岁,其对下列那种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

A.故意杀人 B.强奸 C.抢劫 D.贩卖毒品

18.法定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以下人员属于继承范围包括:( )。

A.叔叔 B.非婚生儿子 C.哥哥 D.外祖父母 19.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 )

A.税务局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B.公民办理出国护照 C.出版社付给作者稿酬 D.肖像权纠纷

20.下列选项中哪一项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 )。 A.科学研究自由 B.人身自由 C.文艺创作自由 D.宗教信仰自由

三、判断题(选择错了不扣分。每题1分,共20分)

1.法的社会作用,也称法的职能,内容包括法的政治作用和法的经济作用。( )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 3.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是我国现行的法定工时标准。( )

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5.诉讼时效就是追诉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6.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7.我国最高法院院长可以任命基层法院院长。( ) 8.缓刑是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9.人身权的主体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法人没有人身权。(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撤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 ) 11.法院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是行政行为。( )

12.即时性强制又称预防、制止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予以预防或制止。这种强制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是一种紧急处置权。( ) 13.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是合法的行为。( ) 1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15.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 16.一般民事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 17.不作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

18. 甲欲杀乙母子俩,但因乙的哀求和婴儿的哭泣,甲产生怜悯之心,下不了手,遂恨恨而去。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19. 行政人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员以及非公务员。( )

20.行为人因谋财害命而杀死被害人,由此可以认为,刑法上认定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谋财。( )

四、简述题(共10分,两题只能选一题。如两题都答,视第一题为考生自动选择的答案) 1.简述法治与依法治国的内涵。 2.简述人民与公民的区别。

五、案例题(每题10分,共30分)

(一)林某见邻居王某殴打一女青年张某。当看到王某举起棍子欲打张某时,林某就用手臂去挡,棍子砸在了林某的手腕上,使林某右手挠骨骨折,经治疗花费医疗费和营养费359元。当林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时,王某说:“我打张某与你无关,你自己伸手挡棍,我没有责任。”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林某损失?如果王某坚决不赔,林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三)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一、 单选题

1、B 2、D 3、A 4、D 5、D 6、C 7、B 8、C 9、B 10、B 11、B 12、C 13、A 14、A 15、D 16、B 17、C 18、D 19、D 20、A 二、多选题

1、BCD 2、ABCD 3、ABCD 4、ABC 5、CD 6、ABCD 7、ABCD 8、ABCD 9、AC 10、ABCD 11AB 12ACD 13ABC 14ABD 15AB 16ABCD 17ABCD 18BCD 19CD 20AC

三、判断题

1、对 2、对 3、对 4、对 5、错 6、对 7、错 8、错 9、错 10、错 11、错 12、对 13、对 14、错 15、对 16、对 17、错 18、错 19、对 20、错 四、简述题(一)答: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内涵,正如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揭示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论述,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五个要点:第一,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一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都应

当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第三,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四,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五,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 (二)答: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是相对敌人而言,是指国家的主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公民与人民的主要区别是:(1)范畴不同。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公民比人民的范围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 人民占公民的绝大多数;(3)后果不同。 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五、案例题

(一)答:王某殴打张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是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林某制止这种侵害行为是合法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犯损害已发生情况下,鼓励公民制止这种侵害,并保障制止者的利益。王某对林某因制止王某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防止张某受到更大的损害而被王某打伤,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王某赔偿。王某推托责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如果王某坚决不赔,林某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会依法维护林某的合法权益。

(二)答: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三)答: 1.钱某的主张成立,赵扬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伟光的合法妻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2.赵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赵宏的儿子赵小刚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赵宏的妻子,并不是赵宏的晚辈直系血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王英只在赵小刚成年之前享有代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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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试卷二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于( )制定的。

A、1954 B、1978 C、1982 D、1999

2、法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或政治目的而对一定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称为( )。 A、 政治作用 B、规范作用 C、社会作用 D、社会公共作用 3、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 )。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民主集中制度

4、王某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00元。这种处罚属于( )。 A、刑事制裁 B、民事制裁 C、行政制裁 D、违宪制裁 5、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属于公民的( )。

A、文化教育权 B、自由权 C、人身自由权 D、社会经济权 6、我国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是( )。

A、人民代表大会 C、人民法院 B、人民政府 D、人民检察院 7、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

A、制定法 B、判例法 C、普通法 D、习惯法

8、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 A、12周岁 B、 14周岁 C、 16周岁 D、18周岁 9、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 ) A、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法律

10、王某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00元。这种处罚属于( )。 A、刑事制裁 B、民事制裁 C、行政制裁 D、违宪制裁 11、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 )

A、人民代表大会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C、民主集中制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12、下列各项中按照间接选举方法产生的是( )。 A、乡和镇人大代表 B、县人大代表 C、(直辖市之下的)区人大代表 D、直辖市人大代表

13、甲被乙打一顿,回到家后找了几个朋友商议如何出这口气。第二天,甲带了三个朋友 将乙殴打致重伤。甲的行为是( )。

A、故意伤害 B、过失伤害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

14、李某偷了邻居的摄像机,因害怕被发现,3天后又悄悄放回了邻居家。李某的行为属 于(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一般违法 15、我国刑法规定,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是( )。 A、罚金 B、罚款 C、管制 D、有期徒刑

16、某甲与某乙有仇,自制燃烧瓶一个,准备前往乙家纵火,被其父发现并强行制止。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意表示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17、张某以犯贪污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法院应在( ) 进行数罪并罚。

A、10年以上22年以下 B、10年以上20年以下 C、12年以上22年以下 D、12年以上20年以下

18、刘某潜入财务室,把保险柜打开一看,巨款早已提走,便失望地离去,其行为是( )。 A、不构成犯罪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19、小贩乙在路边叫卖:“中华香烟,10元钱一条。” 老烟民甲欣然购买。经查,该烟为 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

A、 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欺诈 B、 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是欺诈

C、 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20、张某犯有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张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是( )

A、3年 B、6年 C、9年 D、最多10年

二、多项选择题(应当至少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为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是( )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动机 D、犯罪目的 2、立法作为国家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包括( )

A、法的制订 B、法的修改和补充 C、法的废止 D、法的认可 3、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A、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C、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D、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赵某、黄某、张某、陈某共同实施一犯罪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法院根据他们在共 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分别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首犯

5、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在我国,法律制裁可以分为( )等几类。 A、违宪制裁 B、民事制裁 C、刑事制裁 D、行政制裁 6、下列属于刑事制裁的是( )

A、罚金 B、拘留 C、没收财产 D、管制

7、下列各项中,既可单独适用又可附加适用的刑罚是( )。 A、管制 B、没收财产 C、罚款 D、剥夺政治权利 8、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 )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9、下列情况中,不适用紧急避险的有( )。 A、危险来自于人的不法侵害

B、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C、被保护的利益小于损害的利益 D、有其他排除危险的方法

10、只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关系的1年特殊诉讼时效包括:(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涉外买卖合同

11、依法治国的客体是( )。

A、国家事务 B、社会事务 C、经济文化事业 D、政治事务

1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 )的干涉。 A、立法机关 B、行政机关 C、社会团体 D、个人

1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其他法律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 A、内容不同 B、效力不同 C、修改程序不同 D、制定程序不同 14、立法作为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包括( )。

A、法的制定 B、法的修改和补充 C、法的认可 D、法的废止 15、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形式分为基本形式和辅助形式两大类,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 A、奖金

B、生活困难补助费 C、计划生育补贴 D、津贴

16、下列各项中,既可单独适用又可附加适用的刑罚是( )。 A 管制 B 罚款 C 没收财产 D 剥夺政治权利

17、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下列哪些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B、贩卖毒品 C、诈骗 D、抢劫 18、下列各项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是( )。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 B、企业法人

C、成年精神病患者

D、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19、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致人损害 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20、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 A、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B、依法处理原则

C、追究劳动者责任原则 D、公正处理原则,

三、判断题(选择错了不扣分。每题1分,共20分) 1、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要负法律责任。( ) 2、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同时犯罪。( )

3、 技术性法律规范反映自然规律的要求,所以不具有阶级属性。( ) 4、 在我国,法律适用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 ) 5、 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所得的财产。( )

6、我国现行的法定工时标准为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的工作制。( ) 7、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并非任何国家都实现了法治。( ) 8、孙某10岁的孩子砸坏了他人的花瓶,孙某有赔偿责任。( ) 9、道德与法都属于社会规范,不同的是道德不具有强制力。( )

10、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讯期间,甲主动交代出曾实施过抢劫犯罪。甲交代抢劫犯罪的行为属于自首。( )

11、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包括: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一般不少于半个小时;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16个小时。( )

12、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制度称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期间的最后2年内。( ) 13、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表示在其死亡后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 14、公职关系消灭的形式是辞职、辞退和退休。( ) 15、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其中以调整人身关系为主。( )

16、行政指导通常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经费、提供知识、技术帮助等非强制性手段得到实现。( )

17、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 18、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19、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其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权或其他国家职权,所以被委托组织只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权,而不是行使一般的行政职权。( )

20、行政相对人必须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四、简述题(共10分,两题只能选一题。如两题都答,视第一题为考生自动选择的答案) (一)简述公民平等权的基本含义。 (二)简述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 五、案例题(每题10分,共30分)

1、某超市保安林某在超市巡查时,发现顾客李某行为可疑,怀疑其盗窃商品,便与保安唐某一起把李某强行带进了商场保安室,并对李某进行审讯和搜身,发现李某口袋中确有尚未付钱、价值50元的化妆品一瓶。两保安责令李某写检查,并罚款500元,否则不许离开,但被李某拒绝。因此李某被锁在了保安室近10个小时。请你运用违法构成理论分析:保安的行为是否违法?

2、申某、张某在火车站扒上货车,将铁路运输物资抛下列车,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作案16起,价值近万元。二人每次在作案之前,都向王某(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把车准备好。”申、张在扒得货物后,叫王某将赃物拉到销赃点销赃,每次给王某20元。问:王某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韩某赶着马车正常行驶在乡间小道。突然,不知从哪里窜出一头狗,马受惊狂奔,韩某根本无法控制。村民杨某正好路过,被马踩伤,共花去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8000元。请你运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回答:谁应该承担杨某的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 C 2 C 3 B 4 C 5 C 6 D 7 A 8 C 9 B 10 B

11 B 12 D 13 C 14 C 15 A 16 B 17 D 18 B 19 C 20 C 二、多选题

1 CD 2 ABD 3 ABCD 4 ABC 5 ABCD 6 ACD 7 ABD 8 ACD 9 ABCD 10 ABC 11 ABC 12 BCD 13 ABCD 14 ABCD 15 BC 16 CD 17 ABD 18 ABD 19 ABCD 20 ABD 三、判断题

1 对2 错3 错4对 5错6 错7对 8 对9 错10对

11对12错13 对14对 15对16 对17错 18错 19对 20错 四、简述题

(一)答: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具体含义是:(1)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保护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3)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是立法平等。并不否认法律的阶级性,从广义上而言,这一平等原则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答: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的创制和实施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国家机关对法律监督的权限和范围由宪法和法律作出规定,这类监督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力。 五、案例题参考答案:

1、保安的行为属于违法。两保安作为有法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李某进行审讯、搜身和关押,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权,且主观上存在过错。

2、王某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王某明知自己是在帮助申某、张某完成犯罪,客观上多次实施了转移赃物的行为。 3、韩某和杨某均无过错。因为突然窜出一头狗,使马受惊狂奔,韩某根本无法预见和控制,因此,韩某无过错。杨某无过错是显然而见的。按照公平原则,由二人公平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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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与宪法案例 (一)“躲猫猫”事件 2009年1月29日,玉溪市北城镇大石板村村民李荞明为积攒结婚费用与本村其他5个村民在偷伐树木时,被晋宁县森林公安分局巡逻民警抓获,后他被送进了晋宁看守所9号监舍,这个监舍里还有关押了其他多名犯罪嫌疑人。

据晋宁县公安局称:2月8日,李荞明在跟狱友玩“躲猫猫”时引发争端,被同监室的普永华拳打脚踢,最终导致头部撞上墙壁与门框受伤。4天后的12月12日凌晨,李荞明因“重度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2月13日,《云南信息报》报道了玩游戏撞墙致死的“躲猫猫”事件,经网络转载以后,立刻迅速引起了网民强烈关注。随后,云南网发布《关于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参与调查“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的公告》。2月20日,云南省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前往昆明市晋宁县具体事发地,对“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进行调查。包括网友调查员在内的委员会抵达晋宁县公安局后,警方向调查委员会公布了调查结果为一起意外事件。但调查团中的网友调查员认为:我们天真地提出会见在押嫌疑人、浏览监控录像等一件件事情被以制度、法律的名义所拒绝,才突然感觉到,在网上可以呼风唤雨,制造流行的网友,在现实确实那样无力。 2月2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报道援引普宁警方的通报说,李荞明系在游戏中被同监室人员打伤致死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躲猫猫”被网友们评为年度最新网络雷词。

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做出批示,要求及时查明事实,给公众以真相,依法严肃处理。高检院马上派出以监所检察厅厅长为组长的工作组赴昆明领导和督办此案,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案件的基本事实很快查清。

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了“躲猫猫”事件检察机关调查结论: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 检察机关发言人介绍,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与2月12日死亡。 通过法医学家对尸体进行检验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证实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罪责,共谋编造了李荞明系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张厚华等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串供行为已有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及同监室所有在押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在对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也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

因“躲猫猫”事件被处分的有晋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达琦明行政记大过;分管看守所的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行政记大过并免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看守所所长余成江行政撤职;分管管教工作的看守所副所长蒋瑛行政撤职;负有直接责任的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被辞退;检察院驻看守所的监察室主任赵泽云被免职。8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2009年1月29日至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张厚华、张涛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判决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躲猫猫”事件反映了多个层面的法律问题。首先,它暴露了看守所制度缺陷。狱霸现象根源在于看守所管理,“躲猫猫”事件的价值在于通过个案来促进看守所制度变革。其次,公众参与和对事件真相调查,有力推动着事件的进程,同时也引发了诸如网民调查团的调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等新的问题。

问:为什么在2月20日晋宁县公安局通报时还称:李荞明死亡是被看守人员“趁民警刚巡视后擅自进行娱乐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

公众参与和对事件真相调查是否有必要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 (二)“彭水诗案”

2006年8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公务员秦中飞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词的前三句,嵌进了传言已被逮捕的原彭水县委书记马某、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的名字,内容还涉及两件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3个政府公共工程。秦中飞通过手机短信把此得意之作“发给了10-15个朋友”;又通过QQ“传给了4-6名网友”。

民警得知后报告局领导,局领导又报告县委领导。8月31日,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

罪”将他带进公安局,并搜查了秦中飞办公室的电脑,没收了他的手机。9月1日,警察对秦中飞进行了两次审讯,同时搜查了他的家,查收了他的电脑,令他交出QQ号。9月2日开始,数十位收到过秦中飞这条信息的朋友和同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询问,以追查短信背后的动机。9月11日,正式执行逮捕。9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总共关押29天。 10月24日,县公安局对秦中飞宣布无罪开释,并表示道歉。县检察院主动提出申请国家赔偿,仅仅隔了一天,25日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这可能创造了中国司法赔偿速度之最,这起案件被舆论称为“彭水诗案”。 “彭水诗案”反映的问题值得深思,首先,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普通的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由诽谤的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受理。但是,县公安局将秦中飞的行为定性为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246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其次,县公安局长是根据县领导指示抓人,然后召集检察院和法院的人,提前以内部讨论方式为秦中飞定了罪。在身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局长一手指挥下,所有的法律监督都被抛至九霄云外。将本应对政府和人民的忠诚与服从,变异于对政府首脑个人的忠诚。彭水县公安局长承认,看到这首词讽刺了地方政府领导,公安机关抱着一种“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的心理办案。公安局长把县长当成了自己的父亲,把本应依法进行的公务变成了封建孝道般的愚忠行为,焉有不背离法律的可能?再次,此案是典型的地方党政官员非法干预司法,个别领导漠视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甚至敌视公民的善意批评,随意动用国家司法资源打压异己声音。第四,检察院和人大的监督作用缺失。不仅该县检察院机关未对公安机关的行使监督职能,而且当媒体广泛报道引起全国性轰动,始终未听到彭水人大的声音。 问:有学者认为:“彭水诗案”暴露了某些地方公权乱象之下的公民权益险象。公权不依法办事,不按游戏规则出牌,势必肆意践踏、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基本的宪法权利。而公民权益险象势必导致社会险象,官员和群众的距离越来越遥远。此案也是民意表达渠道不畅、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和百姓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体现。你同意此观点吗? (三)孙中界事件

2009年10月14日晚7点多,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孙中界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送公司员工回宿舍,当由西向东行驶到闸航公路召泰路路口时,一名年轻男子挥手示意让他停车,孙遂将车停下。这名男子衣着单薄,自称等了很久,因天气冷恳求搭车。与此同时,男子拉开车门跳上车,坐在副驾驶的位子上。5分钟后,他驾驶的车辆被另一辆面包车逼停到路边,搭车男子往车内扔上10元钱。接着,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前来执法,称孙从事非法营运,将孙和车辆带离现场。孙中界在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当晚,气恼的孙中界用菜刀自伤小指,被送往医院接受缝合手术。

10月20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坚持认为:在浦东新区闸航路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问题,孙中界当天晚上搭载的是普通市民,并非钓鱼,但身份不便公开。在整个过程中,执法人员是“按章办事、没有违规”。如果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走司法程序或申请行政复议。之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另一起类似诉讼。当事人江涛有着和孙中界所称相似的经历:今年6月21日,他因“顺路搭载”一男一女两名乘客,被宝山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当场抓获”;事后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据了解钓鱼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黑车很难抓,就找个鱼钩来钓你上钩。更有传言称,钓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形成双赢利益链。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200至300元人民币。

10月20日晚,浦东新区又组建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组成的新的“联合调查

组”,展开了新一轮调查。调查取得的事实是:10月14日那天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社会人员将当天执法的时间和地点告诉了“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许,陈雄杰搭乘孙中界驾驶的一辆牌号为浙ADS-595的金杯牌面包车驶入闸航路188号附近,随即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截住并扣车,同时执法人员为陈雄杰制作了笔录作为从事“非法营运”的证据。

10月26日,上海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上海市浦东新区区长姜樑通报了浦东新区关于“孙中界事件”的处理意见。已查明,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此事件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该案的执法程序,并对当事人孙中界做好善后工作。由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此前的调查简单草率,10月20日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误导了公众和舆论,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上海市政府强调,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由于浦东新区负责“10·14”事件处理的副区长陆月星、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吴福康没有对该事件的事实真相深入核查,轻信了基层执法大队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同意根据这一报告撰写新闻统发稿向媒体发布,以致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真相不符,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上海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监察局决定给予陆月星、吴福康行政警告处分。 问:“孙中界事件”暴露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钓鱼执法有何危害?

孙中界用菜刀自伤小指是否合适?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适当方法和途径?

法律基础精品课程 版权所有:Copyright@2009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二、民法案例

(一)2008年5月1日,甲及其媳妇、孙子三人一起在公园游玩。上午10时许,三人在往张公山北门的右下坡路上,九岁孙子在其父亲甲的陪伴下开着公园里的游览电瓶车游玩,下坡时因避让不当,致使电瓶车与正在下坡行走的老人乙身体发生碰撞,造成乙左踝部骨折。甲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后乙被送往医院住院,甲支出门诊费用及施救费385.5元。乙5月28日出院,共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2008年9月甲另付给乙6000元。经查公园对其园内的游览车的车道未能实行人车分离,未在危险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 结合《侵权行为法》相关规定,问:九岁孙子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甲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园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九岁孙子系无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规定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行为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甲本身疏忽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以致造成乙受伤结果,由于九岁孙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本案不属于《侵权行为法》规定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情形。

公园对其园内的游览车的车道未能实行人车分离,未在危险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于驾驶游览车的游客未给予特殊关注,尚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甲和公园各赔偿原告老汪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50%,即18000余元。

(二)2009年3月的一天,甲和其母在经村民乙家门口时,乙饲养的狗从家中跑出将甲和其母咬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乙在支付一千多元的费用后,拒绝承担其他费用。为此,母女俩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乙认为是甲追逮其饲养的小狗,惹怒其饲养的大狗而被大狗抓伤。但庭审中乙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原告被狗咬伤是因原告的过错。为此,法院判令乙赔偿甲和其母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请查找《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说明法院判决乙饲养的狗造成甲和其母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答:《侵权行为法》的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2008年10月7日早上7点多,年仅9岁的聂某在上学途中,踩到掉落在路面单根带电裸线触电身亡。聂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没有配专业电工,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事发线路产权人吉塘村委会、私接电源,用完没有及时折除的村民丁银福、以及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用电设施违规送电的供电公司对聂某之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后聂某父母以已与被告丁银福、吉塘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了对被告丁银福、吉塘村委会的起诉。经查吉塘村委会下辖的丁家村这一安装在野外的线路既陈旧老化又没安装漏电保护器,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隐患,供电公司应当知道。

结合《侵权行为法》相关规定,问: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是,是否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答:供电公司没尽勤勉的、审慎的注意义务,并怠于提醒用户或自行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整改,存在不作为的过错。且供电公司凭借丁家村小组提供的电力设施收取正常电费,获取了利益却不支付任何对价,违反了民法通则等价有偿原则,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保护弱者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取向,供电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供电公司无需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供电公司的不作为并非是造成聂某在上学途中踩到掉落在路面单根带电裸线触电身亡的唯一原因。聂某父母未尽安全教育之责,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聂某未避让掉地电线,自身也存有过错。《侵权行为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丁银福私接电源,用后又没及时切断电源,被告吉塘村委会作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合格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均因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酌定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供电公司赔偿聂某父母因聂某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失费的30%,即37333元人民币。

(四)2008年7月19日,刘某到某县一银行存款时把一张储蓄卡及现金5000元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后银行工作人员给刘某出具一张储蓄存款通知单。刘某因有急事没细看,后刘某得知自己存款的储蓄卡户主是张某,储蓄存款通知单上也显示是存入张某帐户上5000元。事后,刘某多次找张某索要该款,张某拒不返还。后经查:刘某当日在银行签字的银行储蓄存款凭条一张,证明刘某确实于7月19日向张某帐户上存入5000元钱。 问:张某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刘某现金5000元?为什么?

答:刘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现金5000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张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5000元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

(五)1月13日,赵本山状告兰州万顺通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通公司)、深圳市及西宁市万顺通航空票务有限公司肖像侵权案在兰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兰州万顺

通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通过《甘肃日报》向赵本山赔礼道歉;兰州万顺通公司赔偿赵本山因肖像权被侵害造成的利益损失9万元,合理费用支出1万元,合计10万元。深圳及西宁万顺通公司负连带责任。

2009年7月甲公司擅自使用赵本山的形象,为其航空票务服务做广告,在一家广告公司的楼宇液晶电视广告系统上每天滚动播放达120次,广告片中反映的场景和角色设置与赵本山的小品《不差钱》相雷同。甲公司认为,其广告片是动态的卡通动漫广告片,而且卡通动漫的形式是通过电脑动画软件制作的,绝对没有任何肖像权人的存在。 问:兰州某公司擅自使用赵本山的形象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答:构成侵权。因为甲公司广告片中反映的场景和角色设置与《不差钱》雷同,容易使一般观众产生该卡通人物即为原告赵本山的合理联想。甲公司为经营目的,未经赵本山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卡通形象做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赵本山的肖像权。

(六)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李某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481.30元。

何某与李某、张某是同乡。2009年5月一天下午,张某将自家的牛栏打开后疏于看管,致使其饲养的一头公牛独自沿着村道行至村头公路边时,恰与刚从田里犁地,正被主人李某牵着回家的公牛相遇,两头公牛相遇后便开始相斗,李某家的公牛败退后向村里方向被抛,张某家的公牛在后紧追。此时,何某正骑自行车带着一担木灰去自家责任地种黄豆,当行至村头公路时,看见两头公牛正在前方激烈相斗便急忙停车靠右躲开,但在前方公路左边的两头公牛却横向右边直冲过来,把何某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何某右手大拇指致伤流血不止,后被送到上映乡卫生院包扎治疗。经医生诊断,何某右头顶软组织挫裂伤,右拇指末节断离伤,原告住院13天,共花去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481.30元。何某认为,自己致伤是因李某、张某两家公牛撞伤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张某共同赔偿。 问:李某、张某是否应共同赔偿何某的损失? 答: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公牛平时好斗,放牛出栏却不牵绳和看管,让公牛随意出走与其他公牛相斗致使原告受到损害,应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李某犁田回家时,仍使自家的公牛在挣脱绳子与张某的公牛相斗,造成原告受伤,应负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七)由黄晓阳编写,华夏出版社出版的《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于2008年8月在上海书展展出。该书主要叙述张艺谋个人生活,并将张艺谋肖像、签名为封面。张艺谋一方认为:该书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张授权许可使用其个人肖像及签名,且书中大量内容系道听途说和捏造,未经张本人核实,因而侵犯了张艺谋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要求黄晓阳及华夏出版社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封存所有已经出版但尚未发出的书册,收回已发出的书册,并对正在销售的书册予以下架、封存,黄晓阳及华夏出版社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张艺谋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张艺谋精神损失50万元。华夏出版社辩称,《印象中国:张艺谋传》并不构成对张艺谋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在张艺谋提出异议后,出版社已经封存了该书,并将该书下架。黄晓阳辩称,作者在该书中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言论损害张艺谋的名誉,全书通篇都表达了黄晓阳对于张艺谋的赞美、崇敬之情。 问:黄晓阳和华夏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

答:是。侵犯了张艺谋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法院审理认为,华夏出版社及黄晓阳未经张艺谋同意,使用其肖像作书籍封面,且此肖像封面对于该书的营销起到了宣传作用,客观上会使读者误以为该书是经过张艺谋授权或许可而出版,因此,华夏出版社、黄晓阳构成对张艺谋肖像权的侵犯。封面上未经张艺谋同意,即署有“张艺谋”字样的手写签名,使阅览该书封面的读者产生该书封面签字即为张艺谋本人所签的认识,黄晓阳及华夏出版社侵犯

了张艺谋的姓名权。该书关于张艺谋情感部分的内容采用“他或张艺谋说”的形式进行行文和叙述,而并未标注其素材来源,亦未指明其合理的出处,容易使读者造成误解,进而对张艺谋作出否定评价,侵害了张艺谋的名誉权。法院一审判令黄晓阳和华夏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张艺谋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八)苏某毕业于某大学的美术系,2007年,他创作了版画《狼王》,并参加所在大学举办的书法、绘画、摄影展。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后《狼王》被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所剽窃,基本完整地用于某系列白酒商标图案中。苏某认为,科技公司及酒厂未经允许,擅自将他的美术作品用于白酒包装上,牟取暴利,侵犯了苏某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酒厂辩称,自己并不知情,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 问:科技公司及酒厂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

答:是。科技公司和酒厂在产品包装及酒瓶上截取使用原告版画作品的部分图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署名和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九)某工厂女工于某连续被厂里评为先进工作者,对此,刘某心怀嫉妒,总想贬低她。刘某四处散布于某解放前是妓女,解放后又多次嫁人等。给于某造成了沉重的思想负担。 答:公民的隐私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与公民的名誉相联系的,因而揭人隐私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本案刘某揭于某的隐私,是对于某人格的侮辱,侵犯了于某的名誉权,因此,刘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某小学上数学课时,教师石某因有事临时离开,学生董某(8岁)见邻桌梁某(7岁)的文具盒好看,拿来玩赏,梁某不同意,让董某还回。董某不听,拿起文具盒就跑,梁某去追,不小心在门坎处摔倒,磕破额头,致轻微脑震荡,共花去医疗费1700元。经查,董某父母均在国外,现董某在父母委托的朋友张某家居住。梁某父母要求张某赔偿1700元的医疗费,张某以不是董某的父母为由拒绝。 问题:(1)本案1700元是否应由张某赔付?为什么?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答:董某父母和张某应承担赔偿医疗费的民事责任。由于董某的父母在国外,把董某委托给朋友张某,张某便为被委托人。因此,张某在董某父母不在期间负有管教董某的监护职责。本案应由张某和董某的父母连带赔付梁某的医疗费。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董某8岁、梁某7岁,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董某、梁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课期间因教师石某离开,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致发生董、梁二学生争吵而使梁某摔伤的事件,石某对此存在过错,石某是在工作中造成对梁某的损害,应当由学校适当承担责任。

(十一)吴某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与其女友谈恋爱期间,为女友蒋某拍摄了许多相片。后因双方争吵而分手,吴某事后反悔欲与蒋某和好,但蒋某坚决不同意。吴某在家贴挂蒋某的各式相片,并随身携带蒋某的相片,经常展示给他人看,并称相片上的人是其不幸病亡的前女友王某,自己如何地思念,并打算一辈子独身等,造成很大影响,以致蒋某因此与新结识的男朋友分手。蒋某很气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吴某侵犯了蒋某的什么权利?蒋某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救济手段?

答:吴某侵犯了蒋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于其肖像的制作权和使用权,吴某擅自拿蒋某的相片四处展示,侵犯了蒋某自主决定使用其相片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只要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造成侵害的,均要承担责任。姓名权是自然人对于其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公民的姓名是属于其专用的权利,具有专属性。本案吴某擅自把应为蒋某的相片说成王某的相片,实际上就是变更了蒋某的姓名,侵犯了蒋

某的姓名权。蒋某可以要求吴某停止侵害其肖像权和姓名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十二)王某前几年承包了20多亩鱼塘,放养了鲤鱼。每年收益万元左右。去年,乡里在王某鱼塘附近建了一个化工厂,由于技术落后,没有污水处理装置,厂里的废水到处乱流。今年一部分废碱水竟放入了王某的鱼塘,使水面受到严重污染,死了1000余公斤鲤鱼。事后王某向乡化工厂索赔,化工厂领导竟置之不理,请问:王某有权向化工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吗?

答:王某有权向化工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如果因公民或法人过错造成污染环境,该公民或法人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主观上并无过错,由于技术原因仍未能完全避免污染,造成了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失,致害人也必须赔偿。乡化工厂向王某鱼塘排放废碱水,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此违法行为与王某鱼塘水面受污染,大量鲤鱼死亡之间有着因果联系。因此,王某有权向化工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化工厂除了依法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立即停止向王某鱼塘排放废碱水,并依法加强对废水的处理。

(十三)8年前张某开车不慎将一小孩头部撞伤,为此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当时事情已了结。最近这孩子嘴歪眼斜,经医生诊断是那次撞伤后造成的后遗症,需动手术。为此事孩子家长找到张某。问:事情已过8年,张某是否还有承担这次手术费用的责任?

答:张某仍应承担这次手术费用的责任。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伤害未发现的适用未超过20年的规定。8年前诊断时没有发现孩子嘴歪眼斜,应视为伤害未发现,现在重新确诊,且并未超过20年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日起算,即从这次诊断之日起一年内,被害人父母要求你承担手术费用的责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十四)邬某与张某同住某村,两家相隔不远。2006年5月,邬的9岁儿子放学归来从张家门前路过时,突然被张家跑出来的大黄狗给咬伤,邬立即带着孩子去医院打了疫苗,所幸无大碍。碍于情面,邬未向张索赔。2007年9月,邬的儿子再次被张的大黄狗咬伤。之后,邬曾多次向张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但遭张拒绝。直到2009年6月,邬才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张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邬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法院很有可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邬某的儿子在2006年和2007年两次被被告的狗给咬伤,但直到2009年才起诉,超过了法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如果邬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则将丧失胜诉权,必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十五)张小玲是小学二年级学生,聪明上进,深得外祖母喜爱。暑假去外祖母家居住期间,外祖母说,你要好好学习,我给你1万元,将来上大学。其后,外祖母以张小玲的名义在银行存款1万元,并告知张小玲,张小玲回家将此事告诉母亲王女士。两年后,外祖母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张小玲名下的存单1万元,张小玲的两个舅舅主张按遗产继承,张小玲的母亲不同意,主张这1万元是老人生前对外孙女的赠与。双方发生争执,王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两个舅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万元赠与款归原告所有。 问:张小玲能否取得该款? 答:该款应为张小玲所有。张小玲外祖母明确表示赠与,并将1万元以张小玲名义存入银行,这表示该款已交付给张小玲,张小玲明确表示接受。存款单仍在外祖母手里,不能说明该款未交付。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防止其因不具有相应的意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而在民事活动中受到利益损害。但从事纯获利益的活动,行为人是否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是否能够认识到行为的后果,对于行为人的利益并无妨害。因此,法律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活动的效力,是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法律基础精品课程 版权所有:Copyright@2009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三、婚姻与继承案例 (一)甲与妻子结婚已20多年,唯一的女儿在大学读书。几年前,为提高家庭经济状况,甲开了家小店,后经济情况是改善了,甲却渐渐不再回家。2009年初,他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不顾妻女生活,坚持要求妻子支付数十万元以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中,甲的父母亲称甲开店不久就和店里的女营业员过从甚密,超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关系,为此与全家反目成仇,连甲父住院都不探望。甲妻工资仅千余元,还要维持女儿读书,经济十分困难。甲的女儿品学兼优,还能打工补贴家用,刚献了血还天天到医院看望爷爷后去上学,只为了代父亲尽孝。甲的妹妹也证明甲有外遇。女儿在法庭上哭着请求老田回家,说想要有个完整的家。妻子也希望老田能与外遇分手,与家人团圆。老田却十分漠然,完全否认其有外遇。

问:如果法院采信了甲的父母亲的证词,是否可以不判决离婚?

答:可以。首先,甲不能正视自己的错误,一味要求离婚,而其妻并不同意离婚;其次,甲提出要求妻子一次性支付数十万元钱款以分割房屋的方案并不符合家庭情况;再次,甲确实与妻子感情破裂,也应与妻子协商住房分割问题,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善方案,给双方及女儿安稳的生活。因此,法院判决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二)某在校大学生李某在学生会工作期间,经常为各种活动拉赞助费。在一次外出拉赞助时认识了大其10多岁的张某。张自称其父为某传媒公司的总裁,家产万贯,但他不想依靠父亲,想自己打拼,现在公司正在起步,为了事业至今没有找女朋友。李某信以为真、并生好感。以后,张某对李某百般呵护,百依百顺,李某则认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几个月后,两人在双方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校外租房共同生活,约定等李某某大学毕业后就回家见父母,补办结婚仪式。

婚后不久,张某就原形毕露,吸烟、喝酒、不干家务,且经常夜不归宿,还在吵架中说出了自己父母是某县的下岗职工,也没有公司,自己处于半失业状态。

问:张某婚姻欺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办理结婚仪式、双方父母都不知情,且存在明显的欺诈是否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当然无效?

答:张某的婚姻欺诈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李某受骗上当是真,属“男靠家,女靠嫁”观念的受害者也不过分。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张某没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没有骗取李某钱财,因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婚姻关系成立与否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准。没有办理结婚仪式、双方父母都不知情,且存在明显的欺诈均不影响婚姻关系的存在,也不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当然无效。李某唯一可做的事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32岁的潘某与54岁的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在2005年登记结婚,王某在结婚时考虑到二人年龄悬殊,为避免婚后出现财产纠纷,在家人建议下,办理了四间门面房子婚前个人财产公正。结婚八个月后,双方因无共同语言而开始分居,后王某到外地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2009年11月,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分割上述四间门面房子。 问:上述四间门面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潘某要求分割已办理公正登记财产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上述四间门面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产已在公正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潘某要求分割已办理公正登记财产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将驳回了潘某此项诉讼请求。

(四)罗某与姚某均为再婚,订婚时,姚某送罗某订婚彩礼21000元。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接触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后因孩子等原因产生矛盾,罗某

便回娘家居住,姚某多次请求罗某回家,遭罗某拒绝,并提出离婚。姚某则要求罗某返还彩礼。

问:姚某是否可以要求罗某返还彩礼? 答:基于罗某与姚某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所给付彩礼大部是男方向亲友所借,给付大量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因此,姚某请求酌情返还彩礼将会得到法院支持。此案以双方达成了自愿离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8000元的调解协议结案。 (五)村民梁某与郑某是姑表兄妹关系,梁某之母与郑某之父系同胞姐弟。双方家庭基于“亲加亲,打断骨头连着筋”观念,为二人订立婚约。1992年两人隐瞒近亲属关系的事实,办理了结婚登记。1993年,郑某生育一子,后于2005年离家外出,下落不明。2009年8月,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下落不明的妻子郑某离婚。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梁某与郑某系姑表兄妹关系,两人属法律所禁止的近亲属结婚。 问:法院是否会判决梁某与郑某离婚?

答:不会。根据《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梁某与郑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法律所禁止的近亲属之间的婚姻,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因此,应当依法判决宣告梁某与郑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六)黄某娘家有祖屋等建筑物面积共约300多平方米。因城市建设需要,黄家以上建筑物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在遗产分割和拆迁过程中,黄某的三个哥哥认为:妹妹是嫁出去的女儿,没有继承权,拒绝黄某参与遗产分割,排斥黄某继承遗产所对应的拆迁处置权和补偿款。黄某认为,三位哥哥常年在外工作,家中照料父母亲的责任就重重地落在她的肩上,特别是从2002年起,母亲因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等原因,黄某就一直与母亲共同居住,负责照料母亲的饮食起居、疗养疾病,尽主要赡养义务,直到2008年母亲去世。三位哥哥每人每月只支付给母亲100多元的伙食费而已。父母亲生前就没有留下任何遗属。 问:出嫁的女儿能否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答:是。黄某是母亲的亲生女儿,与儿子一样系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续父母遗产的权利,且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等地享有继承份额。

(七)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2000年5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六月离婚。2001年七月,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继承其祖父李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继承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同意李某娟、陈某世要求分割遗产的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李某娟、陈某世要求分割遗产的请求。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李某用与陈某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李某用死亡时虽然已经与陈某世离婚,却不影响陈某世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陈某世的财产分出。判决李某余遗产10万元,由李某猛继承5万元,李某娟转继承2.5万元,陈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5万元

(八)1994 年8月,长清区杨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双方结婚之初感情较好。杨某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后,夫妻

感情逐渐淡薄。2003年,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2004年,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2005年12月,杨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经审理查明,杨某任项目经理后,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问:(1)法院是否应当同意杨某的诉求? (2)该案应当如何判决?

答:杨某三次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且双方自2004 年起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杨某要求与赵某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有婚外不正常的男女关系,且与另一女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之事实的发生存有过错。赵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其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对孩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依法做出有利于无过错一方判决的同时,还可以判令杨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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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法案例

(一)2000年11月7日,刘某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当天下午3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阴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并粪瘘,外伤性血气胸\"。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林某住院治疗至12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747.03元。刘某为给林某看病付了575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为此,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雇工赔付自己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 答:刘某与其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用合同关系。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就应分别情况由雇主负赔偿责任或由雇工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 (1)须第三人受有损害。这里的第三人是指雇主和雇工双方以外的人。 (2)须因雇工的行为造成损害。只有第三人的损害系雇工行为为造成的,才能构成雇工执行职务致人损害。(3)须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4)须雇工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以上条件应当由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张小姐在某公司工作一年多了。但是最近由于在工作中出的几次差错,导致公司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张小姐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张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而且该公司与张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认为合同是无效是没有道理的。 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换句话说,

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三)从1997年9月18日至10月9日,申诉人在被诉人某连锁公司超市任理货员工作,被诉人规定学习培训期无任何报酬。10月10日被解雇后,被诉人只发给401.05元工资,申诉人感到劳动报酬不公而拒领。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被诉人应按600元/月的标准,支付其正常工作工资、加点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合计1162.88元,同时支付健康证费用55.70元。

答:9月份被诉人规定学习培训期无任何报酬,虽事先讲明,但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认定无效,而申诉人提出600元/月的标准也无根据。9月份的劳动报酬,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五十七条规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70元/月的标准计发。10月份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诉人有权依法自主确定500元/月下浮20%的标准支付,且事先已作规定,申诉人提出600元/月的标准也无据无理。申诉人提出企业延长工作时间过长的意见是正确的。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精神,其录用时所支付的健康证费用,应由被诉人承担。其延长工作时间已明显超过《劳动法》规定,必须立即纠正。

(四)1992年6月30日,原告徐德昌与被告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5年5月1日,原告与其他人员订立《合资开厂合同》,约定在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东村开设丰华圆珠笔厂,并由原告负担供销和出资1.5万元投资建厂。该厂开设后生产假冒被告的“631”型丰华圆珠笔并进行销售。经人举报后,被告自1996年4月起对原告停职检查。1996年8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分局作出浦工商陆处(1996)249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与他人合伙出资于1995年5月在江苏省江阴市开厂并生产假冒被告的丰华631型圆珠笔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并决定对原告处以1.2万元的罚款。 被告据此于同年12月16日以原告行为既构成了投机倒把行为,又损害了公司利益为由,根据被告制定的《违反劳动纪律法规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答: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徐德昌作为被告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职职工,擅自参与了开办生产经营假冒被告所属产品的企业的全过程,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保护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规定,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职工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各种劳动纪律的规定和约定。(擅自参与开办工厂并经营假冒所在公司产品,损害了公司利益) 原告的违法、违约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根据该项规定,原告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以及被告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以被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同原告的劳动合同。

(五)某厂是一家国有企业,自1995年起实行劳动合同制。1995年10月,该厂与全体职工分别签订了3年、5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送由劳动部门予以鉴证。现在,有个别职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不同意他们解除合同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职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如果应该支付违约金,又应该如何计算?职工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后,企业不同意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首先,应该肯定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有辞职权,职工可以在合同未到期终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职工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企业一方不应也不能要求获得违约金。但是,如果企业与职工在合同中对违约金有了约定,则应依不违背法律的约定来处理。

职工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不管同意与否,都应依法为他们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六)某儿童服装厂缝纫车间共招用100多名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为一年,职工都希望在合同期限内多挣些钱,因此,厂方便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厂方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职工也都同意加班。半年后,职工王某、刘某感到工时长,有些疲劳,提出了不再加班的请求。

厂方以加班是职工自愿,并在劳动合同里作了规定,不加班就是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理由,不答应王某、刘某的请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答: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裁决该厂与职工所签每日工作12小时的条款无效,必须执行每日8小时的工作制。违反法定标准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虽经劳动者自愿的超时劳动,都是违法的,约定和自愿也是无效的。

(七)1997年,某制鞋厂因准备不足、抢占市场失利,以及错误地估计了当年的流行趋势,而使其设计的凉鞋滞销。该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奖金已停发2个月,工资发放也成问题。该厂厂长张某遂决定,以滞销的凉鞋顶替工资。

为照顾职工情绪该厂采取了计算凉鞋价格时按成本价再打九折的做法,即职工实际领取的凉鞋价值为其工资额的110%.该厂职工对该厂以鞋抵薪的做法极为不满,遂与厂方交涉。厂长称企业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发放工资,在企业面临困难时,职工应共同分担,而且职工领取的鞋的总价值比工资高10%,厂方已对之中进行了让步。该厂职工李某等20人拒不领取凉鞋,并向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制鞋厂发放工资。

答:仲裁庭经调查认为,某制鞋厂因产品滞销而资金周转困难情况属实,但其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采取延期支付工资的办法,而不能以实物顶替工资,事实上造成了拖欠职工工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故依法裁决如下:(1)制鞋厂按标准补发职工货币工资;(2)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工资报酬25% )。

本案中,某制鞋厂的行为违反了工资保障制度中有关保障工资制服方面的规定。

(八)某市某原料公司某商场职工车某的劳动合同签至1995年4月到期。车某于1995年5月产假期满后回原单位上班,但原料公司某商场却以无工作岗位为由将车某作下岗处理,不安排其工作。车某在产假期间,原料公司某商场不发给奖金和福利补助;车某在怀孕期间,因下腹坠痛,经市中医院诊断为先兆性流产,须立即住院保胎,经原料公司某商场同意后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3731.99元,原料公司某商场只按一般疾病处理,即报销50%.原料公司某商场对车某在哺乳期未满而劳动合同到期未能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时,以优化组合为由将车某列为富余人员,每月只发生活费180元。 问:某原料公司某商场对车某在哺乳期未满而劳动合同到期未能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时,以优化组合为由将车某列为富余人员,每月只发生活费180元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答:不合法。1、原料公司某商场应与车某续签已到期的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满止,期满后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2、原料公司某商场负责安排车某回单位上班并须按车某的原工资标准发给其工资,而不是按富余人员每月发给180元。3、车某孕期保胎住院费,按规定应全部报销。

(九)金某某通过应聘方式进入某广告公司(某实业公司的子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1000元,4月、5月、6月三个月金某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7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3000元。期间,某广告公司还向金某某发放过加班奖金9000元。7月6日,某广告公司内部发

生打架事件,7月9日,某广告公司董事长宣布免去金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公司停业整顿。对此有有关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该会议记录上没有董事的签名。7月30日,某实业公司书面通知金某某,告知因某广告公司目前内部整顿,故决定原有试用期人员暂不留用,待整顿结束后重新考虑是否录用。金某某遂停止到公司上班,并于同年8月22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广告公司支付其创业期间的加班工资5000元、其为公司创利70万元的30%的分成2l万元,以及因辞退而应给付的三个月的工资计9000元(每月3000元)。

答:此案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79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应当受理此案,如果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不经过仲裁不能提起诉讼。

金某与某广告公司尽管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此案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应当受法律的保护。《劳动法》虽然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劳动合同关系依然成立。此案中,金某某与某广告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在广告公司已经工作了4个月,足以说明他们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这种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保护。 金某某受聘担任用人单位某广告公司的总经理,某广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职员有不相同之处,既除了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十)某橡胶制品厂工人艾某于1994年3月与某橡胶制品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为一年。1995年11月,艾某自感全身乏力,经常头晕、恶心。经医院诊断为生产中常用的一种有毒原料过敏症。厂方此后曾经几次提出调动艾某的工作岗位,均被拒绝。艾某提出,在高中学习期间,曾经掌握了中英文打字技术,要求到厂部的科室工作。因厂里实行严格的科室人员的定员标准,申诉人未能如愿。之后, 艾某一直请病假。某橡胶制品于1995年1月13日以“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艾某的劳动合同。艾某于1995年4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事实,找出违法之处,并指出厂方是否可以与艾某解除劳动合同。 答:首先,某橡胶制品厂与艾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年,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因违法而无效,所以厂方不得以“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劳动法》规定,依法享受的医疗期限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橡胶制品厂在给予艾某医疗期后,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2003年7月,系沪上某高校教授戚某在茶室搭识数名初中女生,遂先后与两名少女发生三次嫖宿行为。公安机关查获后,对其处以治安警告及罚款5000元。2004年10月,学校解除戚某教授岗位的聘任并决定留用察看一年。嗣后,戚某完全推翻其在公安机关及学校检查报告中自认嫖娼的陈述,称与女生发生性行为并支付钱款并非嫖娼,双方是交朋友,属于“交际援助”。一年察看期满,学校未对戚某作出进一步处理,而是出于教育、挽救的意愿,多次与其谈话,希望其正确认识错误,但遭拒绝。2008年5月,学校无奈之下与戚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戚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开除留用察看一年期满后,学校应及时作出处理,时隔四年才与其解除聘用关系,程序违法,故要求恢复与学校的关系。 问:根据上述事实,你认为学校是否可以对戚某作出行政开除留用查看一年的处分并解除教授职务岗位的聘任以及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此案是否适用劳动法?

答:可以。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戚某作为一名大学教授更应具备高尚情操和良好道德修养,然其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安作出行政处罚,已丧失一名教师应具备的素质。学校作出相应行政处分,无不妥。戚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无正确认识,学校出于教育、挽救的意愿,多次与其谈话,且在查看期满后未立即作出进一步处理,主旨是给予认错悔过的机会,并非放弃对戚某进行处理的权利。然戚某对此置之不理,一意孤行,学校鉴于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不适合在教学岗位上工作,与戚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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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一)李某、王某在1998年受雇于英国轮船公司工作期间,当轮船停泊于法国某市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酗酒、打闹,因声音过大,受到同去打工的中国公民程某的制止。但李、王二人恼羞成怒,公然杀死了程,并抢劫了其他英国船员的钱财,然后逃逸。2个月后,被法国警方抓获。

问:对李、王二人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中国刑法给予追究?

答:对王某、李某应适用我国刑法。根据属人原则,应追究王某、李某刑事责任。

(二)24岁的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的4岁男孩。一日,张某带小孩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孩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孩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孩掉入河中,张某急忙抢救,小孩已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孩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答:张某对小孩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甲乙互殴,甲因受重伤而昏厥,乙怀疑甲已死亡,将其推到河中,以图销尸灭迹。甲因河中水温很低,顿时苏醒,在河中挣扎呼救,但周围无人救援。乙对于甲的呼喊置之不理,甲因而溺死。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乙将甲殴打成重伤,已构成伤害罪。但在乙发现甲尚未死亡之时,因其先行伤害行为和推甲下河的行为而产生了救助义务,所以,应负不作为杀人的罪责,与先前的伤害罪数罪并罚。

(四)被告人江某在搬运站做过多年的三轮车搬运工,熟悉搬运工作。1995年5月某日,江某的三轮车坏了,向同事张某借了一部旧车暂用。张某告诉江某,此车车闸失灵。江某说,我骑了几十年的车,没关系。当日,江某运货将车骑至搬运站附近一斜坡处,为减小惯性,卸下一些货物后,驾车下坡。终因车重坡陡,车闸不灵,将一行人撞成重伤。 问: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请说明理由。

答:江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江某在下坡前卸下一部分货,说明江某已经预见到,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下坡可能会产生危害结果。但因其自恃有多年的货运经验,又熟悉道路,轻信在卸下一部分货后,凭借自己的技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最终导致撞伤行人。因而,江某在主观上有过于自信过失,因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五)被告人甲在赶集的路上遇到其侄儿乙。乙对甲平日积怨颇深,今日见到甲便责问说:\"你今天讲我什么?\"甲说:\"我哪里讲了什么?\"乙又说:\"我今天要打死你。\"随即抓住甲拳打脚踢,甲便往回跑,乙一路追打,且顺手拿起卖肉摊上的一把屠刀追杀甲,乙将屠刀向甲掷去,没有击中,落在甲身后,甲返身捡起,见乙又追赶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话音未落,乙即迎面扑来夺刀,双方争夺中,屠刀劈中乙左颈,顿时大量出血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的行为就符合这一特征。甲在被乙殴打追杀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防卫地位。乙说\"要打死你\"并一路追杀,拿起屠刀追杀且向甲掷去,欲置甲于死地。甲捡起屠刀并警告乙时,乙扑上前夺刀,使甲处在如刀被夺去自己就会被杀死的状态。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甲举刀杀死乙,是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乙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进行的必要防卫,与乙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六)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成都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支唔半天,答不上来,手中的刀又被人发现。众人即将二人扭送派出所。 问: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答:张某、王某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张某、王某敲门进入的行为是属于抢劫的准备阶段,并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针对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物或者人身,即没有直接着手实施让店主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因此属于抢劫罪中的预备阶段。

(七)杨某晚上10点回家途中,发现前面有一女青年甲孤身一人行走,遂心生歹意,尾随其后。行至一片树林边时,杨某将甲挟持到树林中,欲行强奸。甲跪在地上苦苦哀求,杨某见状,打消了强奸的念头,转身离去。 问:(1)杨某构成犯罪吗?(2)杨某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答: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即构成强奸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备三个特征:(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也就是说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前的过程中。(2)必须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是受到阻碍而认为不可能完成犯罪从而放弃犯罪的,不是犯罪中止;反过来,行为人在自认为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的进行,即使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情况的,仍然成立犯罪中止。(3)必须是彻底地放弃犯罪,即行为人打消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是感到时机不成熟暂时等候适当时候再实施犯罪的,就不是犯罪中止。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即杨某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自己认为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

(八)钱、赵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1999年11月9日凌晨2时,二人到达该商场后,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钱某出来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分赃时,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 问:钱某、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钱某、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钱某、赵某二人构成共同盗窃罪,钱某还构成放火罪。 钱某、赵某二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但放火行为是钱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临时起意,由钱某独自实施的;赵某没有放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因而,钱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九)18岁的陈某是某厂工人。一日,陈某在马路上碰到一位中学生将其堵住。陈举起拳头威胁中学生说:\"给我拿点钱来买烟抽,不然揍你!\"中学生不敢反抗,陈就对中学生搜身,

搜得人民币6元,匆匆忙忙离开现场。 问:陈某是否构成抢劫罪?

答:陈某尽管举起拳头威胁该中学生,但他没有打该中学生,劫走的财物只有6元钱,实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抢劫罪。构成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陈某是一种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十)2000年5月2日下午,15岁中学生李某与同学窦某某、关某某、张某某在自己家看杂志。李某小声对窦说;“我家有枪。”窦问:“枪在哪儿?”李某就起来跪着从大床西南角褥子下面将其父亲的左轮手枪拿出来,跪在床上转过身子面朝东南叭啦扣了两下。这时窦站在大床边沿,面朝西北,对李某讲:“让我看看。”李某说:“你先别动。”接着李某又扣了一下扳机,枪响了。窦头部中弹,向后倒在地上,当即死亡。李某见自己将窦打死,跑到商店买了10包老鼠药,准备自杀,被一职工发现送公安局。据查,李、窦两人系同学。平时关系密切,上学时两人互相等候,放学时一同回家。 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答:李某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犯罪均为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李某玩枪走火的行为是过失,她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种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必须满16岁,因此,15岁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十一)1999年6月,农民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某水渠地段放水浇地。引黄管理段的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立即派人通知程某,因当晚上游要放水,要程把缺口处加固。程某听后把缺口堵小了些,继续放水浇地。当晚11时许,河水急剧上涨,从程某所的缺口处冲毁提防8.7米,淹没秋田四百多亩,冲毁麦场13个、鱼塘1个,冲走小麦18000斤。

问:如追究程某刑事责任,则程某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

答:程某的行为属过于自信的过失。程某在得到晚上要放水的通知后,对不把缺口堵上可能发生决堤的危险,他是清楚的。但程某并没有对这种可能发生决堤的危险,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其目的是为了浇地,让庄稼长得好一点,而决堤可能冲毁农田也包括他种的在内的农田,他是知道的。程某把放水的口子堵小了些,其主观上是轻信能够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与不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决堤发生的间接故意显然是有别的,所以程某的行为是种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二)1997年19岁中学生王某与同学陈某、赵某、张某三人发生争执,遭三人多次殴打,遂在家中自制一把6公分长的小尖刀。1997年11月19日下午,王携带刀子到学校上课,行至教室门前被陈某等三人拉至校外进行殴打。赵某用砖头将王某的腰部和腿部打伤,张某上前用左手揪住的左臂,右手持砖头猛击王的头部等处,将王的头顶骨打破,背部打伤,陈某也上前参与殴打,王见状不妙,左手捂住受伤的头部,右手拔出刀子乱捅,致张某胸部、腹部6处受伤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宣告无罪。《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遭到张某三人围攻毒打,生命受到严惩威胁的紧急时刻,用小刀将张某捅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

人王某在多次遭殴打的情况下,将自制小刀携带在身上,其目的是用以自卫。在遭殴打时,他并未立即用刀,只是在被张某三人用砖头打伤,并继续围攻殴打的情况下,才用刀捅了张某,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十三)1993年3月,20岁农民朱某结识了附近煤矿的工人温某。28岁已婚温某谎称未婚,与朱某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同年10月9日,朱某告诉温某自己已怀孕,让温想办法或者尽快结婚。温某怕事情败露于已不利,遂产生杀死朱某的念头。10月15日晚,温某约朱某出去,诡称要给朱打胎。两人来野外后,温某乘朱某不备,将其摔倒在地,然后用双手卡朱的脖子。朱某这时才猛然醒悟,她求温某松开手,说有话对他讲。温某认为,在野外一个男人对付一个女人不成问题,况且他已将朱某压倒在地,另外,也想听听朱某要讲什么。遂松开手让朱某讲。朱某说到:“咱们交往多时,关系不错,你就这样弄死我,太无情了。我要求再发生一次关系,我死也心甘了。”温某答应了。在温某脱裤子时,朱某迅速拾起旁边一快石头向温某头部砸去,将温打昏。接着,朱某又用石头砸伤温某双眼。朱某惟恐温某醒来后报复,再次用石头猛砸温某头部,将温砸死。 问:朱某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答:朱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朱某用计使温某松开卡自己脖子的手,然后借机将温某用石头砸昏,这是正当防卫行为,且已使温某失去了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再实行防卫已无必要。朱某又用石头砸温某的双眼,又猛砸温某的头部,将温某砸死,怕其醒来后报复,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过去的防卫行为转变为故意杀人行为,所以,此时朱某的行为已经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而是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可以对被告人朱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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