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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2020-07-25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电投集团公司和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强化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论功受奖,以过受罚,实施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每月考核总结一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部门、车间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异常等不安全因素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生产车间。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公司职责

公司生产安全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最高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部门、车间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提议进行讨论、决策。 第六条 公司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以下简称生安部)是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管理、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环保、交通、消防等发生的安全事件、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总结及提出奖惩意见并上报。

第七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公司交通、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协

助生安部对其职能范围内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奖励分月奖、嘉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三种。月奖、嘉奖在月度绩效考核奖金中兑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按照安全责任状的要求,在年度其它奖励中兑现。

第九条 公司对以下部门或个人按照奖励系数每月予以奖励: (一)未发生人身伤亡、设备事故、障碍及各类不安全隐患的; (二)积极完成公司下达的各种安全整改和各类生产工作任务的。 (三)公司对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给予20—2000元嘉奖: 1、避免一次人身群伤群亡事故者; 2、避免一次人身伤亡事故者; 3、避免一次主设备重大损坏事故者; 4、避免一次一般设备损坏事故者; 5、避免一次重大误操作事故者; 6、发现或处理重大不安全隐患者; 7、发现火警并及时报警,积极进行扑救者;

8、在交通行车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交通事故者; 9、经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其它安全生产有功者。

(四)凡与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的部门领导人员,当年内组织领导本部门职工认真完成并实现各类安全生产目标,年底公司将发给50—300元的安全目标管理奖。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条 处罚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第十一条 发生特大人身或特大设备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只发生活费)或开除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班组长给予撤职记大过,并罚款1000—2000元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部门专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并罚款600—1000元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部门党政领导给予撤职,并罚款500—800元处分;

(六)对事故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并罚款300-600元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只发生活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只发生活费);

(三)对事故责任班组长给予撤职记过,并罚款1000-1500元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部门专职给予行政记过,并罚款500-900元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部门党政领导给予记过,并罚款400-600元处分;

(五)对事故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200-400元处分。

第十三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期间只发生活费),并罚款1000元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并罚款800元处分; (三) 对事故责任班组长给予行政警告并罚款600元处分; (四) 对事故责任部门专职给予行政警告并罚款500元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部门党政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并罚款400元处分; (六)对事故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人身重伤或恶性误操作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并下浮2岗工资一年处分;

(二) 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并下浮2岗工资半年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班组长给予罚款300元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部门专职给予罚款200元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部门党政领导给予罚款100元处分; (六)对事故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给予罚款30-50元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人身轻伤、一般火灾事故或严重不安全现象,给予责任人罚款50-200元处分。

第十六条 无故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故意损坏器材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不安全现象,给予责任人罚款20-100元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责任,对责任人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在行车操作失误,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按维修总费用的1-3%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或异常后隐瞒不报,做假记录、假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主要策划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 对做假记录、提供假情况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本部门隐瞒事故或异常调查不力、汇报不及时或阻碍调查事故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其他人员给予记过或下岗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性和事故责任的划定按国务院、劳动部、公安部有关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严重不安全现象、一般不安全现象,依照《公司安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的奖惩,按照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不作为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判定处理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生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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