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成型用热连轧钢板及钢带
(Q/BQB 302-2003 代替 Q/BQB 302-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成型用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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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冷成型用热连轧钢带以及由此横切成的钢板及纵切成的纵切钢带,以下简称钢板及钢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32-1999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2975-1998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Q/BQB 300-2003 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Q/BQB 301-2003 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 分类和代号
3.1 钢板及钢带的牌号、公称厚度、用途如表1所示。 表1
牌 号 SPHC DD11(StW22)
SPHD DD12(StW23)
SPHE DD13(StW24)
a
公称厚 度 mm
≤16.0
a
用 途
一般用
≤8.0 ≤16.0
冲压用
≤8.0 ≤8.0
深冲用
≤8.0
注:括号内的牌号可使用至2005年年底。 对于热轧酸洗表面钢板及钢带,公称厚度≤6.0mm。
3.2 按边缘状态分为: 切边 EC 不切边 EM 3.3 按表面处理方式分为: 酸洗表面 非酸洗表面
3.4 按表面质量级别分为: 普通级表面 FA 较高级表面 FB 3.5 按产品类别分为:
热轧钢带 热轧钢板 热轧纵切钢带
4 订货所需信息
4.1 订货时用户需提供下列信息: a) 本企业标准号; b) 产品类别;
c) 牌号、表面处理方式及表面质量级别; d) 规格及尺寸(厚度)精度; e) 边缘状态。 如在订货合同中:
未说明表面处理方式时,以非酸洗表面交货。
对于热轧非酸洗表面钢板及钢带,未说明尺寸精度时,以普通厚度精度交货;未说明边缘状态时,钢带以不切边状态交货,钢板以切边状态交货。
对于热轧酸洗表面钢板及钢带,未说明尺寸精度、边缘状态、表面质量级别和是否涂油时,以较高厚度精度、切边状态、较高级表面和涂油交货;未说明钢卷内径时,以钢卷内径610mm交货。 4.2 标记示例
按Q/BQB302-2003交货的热轧非酸洗表面钢板,牌号StW22,厚度3.0mm,PT.A级精度,宽度1200mm,切边(EC),长度2500mm,其标记为:
Q/BQB302-2003, StW22热轧钢板,3.0×1200(EC)×2500
按Q/BQB302-2003交货的热轧酸洗表面、涂油钢带,牌号StW22,表面质量级别FB,厚度3.0mm,PT.B级精度,宽度1200mm,切边(EC),钢卷内径610mm,其标记为:
Q/BQB302-2003, StW22热轧酸洗钢带,FB,3.0(PT.B)×1200(EC)×C,卷内径610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及钢带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它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Q/BQB301的规定。 表2 mm
下列宽 度时的 厚度允 许偏差
公称 厚度
≤1200
>1200~1500
>1500~1800
>1800
普通 精度 PT.A 较高 精度 PT.B 普通 精度 PT.A 较高 精度 PT.B 普通 精度 PT.A 较高 精度 PT.B 普通 精度 PT.A 较高 精度 PT.B 1.2~1.5 >1.5~2.0 >2.0~2.5 >2.5~3.0 >3.0~4.0
±0.15 ±0.17 ±0.18 ±0.20 ±0.22
±0.10 ±0.13 ±0.14 ±0.15 ±0.17
±0.17 ±0.19 ±0.21 ±0.22 ±0.24
±0.12 ±0.14 ±0.15 ±0.17 ±0.18
- ±0.21 ±0.23 ±0.24 ±0.26
- ±0.14 ±0.17 ±0.19 ±0.21
- -
- -
±0.25 ±0.20 ±0.26 ±0.21 ±0.27 ±0.22
>4.0~5.0 >5.0~6.0 >6.0~8.0 >8.0~10.0 >10.0~12.5 >12.5~15.0 >15.0~16.0
6 技术要求
±0.24 ±0.26 ±0.29 ±0.32 ±0.35 ±0.37 ±0.40
±0.19 ±0.21 ±0.23 ±0.26 ±0.28 - -
±0.26 ±0.28 ±0.30 ±0.33 ±0.36 ±0.38 ±0.42
±0.21 ±0.22 ±0.24 ±0.26 ±0.29 - -
±0.28 ±0.29 ±0.31 ±0.34 ±0.37 ±0.40 ±0.45
±0.22 ±0.23 ±0.25 ±0.27 ±0.30 - -
±0.29 ±0.23 ±0.31 ±0.25 ±0.35 ±0.28 ±0.40 ±0.32 ±0.43 ±0.36 ±0.46 - ±0.50 -
6.1 牌号及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化学成 分(熔炼分 析) %
牌号
C
Si
Mn
P
S
Alt
DD11(StW22) DD12(StW23) ≤0.10 ≤0.10 ≤0.05 ≤0.07 ≤0.60 ≤0.45 ≤0.035 ≤0.035 ≤0.035 ≤0.035 ≥0.010 ≥0.020
DD13(StW24) SPHCSPHD SPHE
6.1.2 钢中残余元素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Cu≤0.20%, Cr≤0.15%,Ni≤0.15%。但在供方能保证钢中残余元素Cu、Cr、Ni的含量符合上述规定时,可不进行这些元素的化学分析。 6.1.3钢板及钢带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2 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采用氧气转炉冶炼。 6.3 交货状态
钢板及钢带以热轧状态交货。 6.4表面处理方式
6.4.1钢板及钢带的表面处理方式可采用非酸洗表面和酸洗表面两种方式。
6.4.2酸洗表面的钢板及钢带,可以涂油或不涂油交货。经涂油后的酸洗钢板及钢带,在正常包装、运输、搬运和贮存条件下,供方保证自准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产生锈蚀,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消除掉。如需方要求以不涂油的酸洗钢板及钢带供货,应在合同中注明。不涂油的酸洗钢板及钢带,在运输和加工过程中易产生锈蚀和擦伤,供方对此不作保证。 6.5 力学和工艺性能
6.5.1 钢板及钢带的力学和工艺性能应符合相应表4和表5的规定。 表4
≤0.08 ≤0.07 ≤0.40 ≤0.030 ≤0.030 ≥0.020
≤0.15 ≤0.10 ≤0.05 ≤0.05 ≤0.60 ≤0.50 ≤0.035 ≤0.035 ≤0.035 ≤0.035 ≥0.010 ≥0.020
≤0.10
≤0.05
≤0.50
≤0.030
≤0.035
≥0.020
拉 伸 试 验 下列厚度(mm)时的断后伸长率 % 牌号 下列厚度(mm)时的 下屈服强度ca,ba 180° 弯曲试验抗拉 强度 MPa L0=80mm b=20mm <3.0 ≤440 ≥25 3.0~8.0 ≥29 2a 径 弯心直 MPa <2.0 DD11(StW22) DD12(StW23) DD13(StW24) a2.0~8.0 170~340 170~360 170~340 170~320 ≤420 ≥27 ≥31 0a 170~330 170~310 b≤400 ≥30 ≥34 0a 表中所列拉伸试验、弯曲试验规定值适用于横向试样。 弯曲试样宽度应不小于20mm,仲裁试验时为20mm。 c 屈服现象不明显时,采用Rp0.2。 表5 拉 伸 试 验牌号 抗拉 强度 MPa a,b 180°弯曲试验 下列厚度(mm)时 的弯心直径 <3.2 0a 0a 0a ≥3.2 1a 0a 0a a,c下列厚度(mm)时的断后伸长率% <1.6 1.6~ <2.0 2.0~ <2.5 2.5~ <3.2 3.2~ <4.0 ≥4.0 SPHC SPHD SPHE a≥270 ≥270 ≥270 ≥27 ≥30 ≥31 ≥29 ≥32 ≥33 ≥29 ≥33 ≥35 b≥29 ≥35 ≥37 ≥31 ≥37 ≥39 ≥31 ≥39 ≥41 表中所列拉伸试验、弯曲试验规定值适用于纵向试样。 拉伸试验采用L0=50mm,b=25mm的试样,即为GB/T 228中P14试样。 c 弯曲试样宽度b应不小于20mm,仲裁试验时为20mm。 6.5.2 弯曲试验后,试样的外侧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6.6 表面质量 6.6.1 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和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及钢 带不得有分层。对酸洗表面的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停车斑。 6.6.2 钢板及钢带按表面质量分为二级,如表6所示。 表6 级别 普通级表面适用的表面处理方式 特征 非酸洗表面 酸洗表面 表面允许有深度(或高度)不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凹面、划痕等轻微、局部的缺陷,但(FA) 较高级表面(FB)
酸洗表面
应保证钢板及钢带允许的最小厚度。
表面允许有不影响成型性的缺陷,如轻微划伤、轻微压痕、轻微麻点、轻微辊印及色差等
6.6.3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所以允许带有若干不正常的部分,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6%。
7 检验和试验
7.1 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7.2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和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检查。
7.3 每批钢板及钢带所需检验项目的试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序号 1 2 3
7.4 取样频率
检验项目 化学分析 拉伸试验 弯曲试验
试样数量,个 1(每炉)
1 1
取样方法 GB/T 222 GB/T 2975 GB/T 2975
试验方法 GB/T 223 GB/T 228 GB/T 232
7.4.1 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频率 按炉对化学成分进行熔炼分析。 7.4.2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频率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批由重量不大于70吨的同炉号、同牌号、同厚度规格、同产品形态的钢板或钢带组成。 注: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另外确定检验批重量。 7.5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位置 试样取自钢板或钢带宽度的1/4处。 7.6 复验
7.6.1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
7.6.2 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
7.6.3 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8 数值修约规则按GB/T 8170的规定。
9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9.1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Q/BQB300的规定。 9.2 包装重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下列表面处理方式时的包装重量 t
产品类别
非酸洗表面
热轧钢带 热轧钢板 热轧纵切钢带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引用标准及国标相近牌号对照表 表A.1
≤43.6 ≤10.0 ≤43.6
酸洗表面 ≤15.0 ≤10.0 -
Q/BQB 302-2003 DD11(StW22) SPHC DD12(StW23) SPHD DD13(StW24) SPHE
附加说明:
DIN1614-2 -86 EN111-77 EN10111 -1998
StW22 RRStW23 StW24
FeP11 FeP12 FeP13
DD11 DD12 DD13
JIS G 3131 -1996
SPHC SPHD SPHE
GB 710-91 /GB 711-88
08 08或08Al 08Al
本标准与DIN1614-2:1986、EN10111:1998和JIS G3131:1996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Q/BQB 302-1999。
本标准与Q/BQB 302-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Q/BQB300-2003、Q/BQB301-2003、GB/T 8170-1987; —— 按EN10111将牌号修改为DD11、DD12和DD13,并删除了牌号UStW23; —— SPHC、SPHD的公称厚度扩大为≤16mm,并增加相应的厚度允许偏差; —— 增加了表面处理方式和表面质量级别;
—— 按EN10111修改了牌号DD系列的Mn含量规定,并将屈服强度参考值改为规定值; —— 增加了弯曲试验仲裁时的试样宽度;
—— 对于热轧酸洗表面钢板及钢带,厚度扩大为≤6mm;
—— 将钢带允许带有的缺陷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8%”修改为“6%”; —— 修改了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组批规定和复验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黄锦花。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4第一次修订,1999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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