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A )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或者以定量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A、劳动标准 B、劳动关系 C、劳动法规 D、劳动基准
2、一般狭义的劳动标准是指( C ) A.劳动力市场运行标准 B.劳动关系运行标准 C.劳动条件标准 D.劳动法律标准
3、( D )是国家站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和谐的立场上,对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应该享受或获取的利益确定一个最低标准并强行予以推行的劳动法律机制,具有法定性、保底型、强制性。 A、劳动标准 B、劳动关系 C、劳动法规
D、劳动基准
4、( A )劳动部颁布《最低工资规定》 A.2004年1月20日 B.2007年1月20日 C.2002年1月20日 D.2000年1月20日
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A )
A.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 B.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0.5-1亿元损失 C.3-10人死亡,10-50人重伤,0.1-0.5亿元损失 D.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0.1亿元以下损失
6、较大事故上报至( B ) A.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特别重大事故( A )日内做出批复,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其它事故15日内回复。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8、养老保险中职工缴纳不满( A )年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一次性给付本人。 A.15年 B.10年 C.5年 D.2年
9、( A )是监督检查劳动基准实施情况、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 A.劳动监察制度 B.劳动关系 C.劳动保障 D.社会保障
二、多项选择题
1、劳动标准的划分按照效力分为( ABC ) A.强制性劳动标准
B.指导性劳动标准 C.约束性劳动标准 D.国家劳动标准 E.地方劳动标准
2、劳动标准的形式的三个层次是( ABCD ) A.国家级劳动标准 B.企业级劳动标准 C.地方级劳动标准 D.行业级劳动标准 E.国际级劳动标准
3、劳动基准主要内容有( ABCDE ) A.最低工资标准 B.最长工作时间标准 C.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D.基本社会保险标准 E.劳动报酬和福利标准
4、用人单位制定劳动标准的方式有( ABC ) A.劳动规范制度 B.集体合同
C.劳动合同样本 D.行业标准 E.劳动规章制度
5、影响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的因素有( ABCDE ) A.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 B.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 C.用人单位发展状况 D.企业文化 E.员工力量
6、工资的基本职能有( ABCD ) A.分配 B.保障 C.激励 D.杠杆职能 E.约束
7、工时制度有( ABCDE ) A.标准工时制 B.缩短工时制 C.延长工时制
D.不定时工作制 E.综合计算工时制
8、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ABCDE ) A.与工会协商 B.与劳动者协商 C.不得超过每日1小时
D.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E.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9、符合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有( ABCDE ) A.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享有
B.累计工作不到10年休假5天,10—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
C.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不计入时间内
D.单位因工作安排,与职工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休年假,但应按照300%支付工资
E.职工自愿放弃休假,正常工资发放
1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则有( ABC ) A.尊重劳动者与工会的意见,不可强制加班 B.保证劳动者健康
C.不可加班无度
D. 平均日工作时间或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E.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11、不享有带薪休假规定有( ABCDE ) 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时间多于休假天数 B.职工累计请事假20以上,且单位没扣工资 C.工作满1-10年,累计病假2月以上 D.工作满10-20年,累计病假3月以上 E.工作满20年以上,累计病假4月以上
12、职业培训标准有( ABCDE )
A.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适当用于培训经费
B.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C.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D.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E.培训经费需要合理使用,可结余至下年
13、特殊工时制适用范围( AB )
A.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超时劳动报酬,只存在“加点”(150%)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0%)
B.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加点,劳动者如在法定节假日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
C.平均日工作时间或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D.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E.适合于企业中的计件、计时制工人
14、以下属于医疗保险的待遇是( ABC ) A.一般享有期限为3-24个月,可延长6个月
B.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单位停发工资,改为病假工资
C.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后,可享残疾待遇
D.用人单位和职工公担,具体比例地区政府规定 E.无期限规定
15、以下属于工伤的是( ABCDE )
A.在工作时间、场所,因公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B.因公外出受到伤害,或失踪
C.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D.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 E.军队服役受到伤害,已取革命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复发
1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有( ABCDE ) A.重新就业 B.服兵役 C.移居境外
D.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E.拒绝介绍工作的;
17、调查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实施情况的方法有( ABCD ) A.问卷法 B.访谈法 C.观察法 D.关键事件法 E.头脑风暴法
三、简答题
1、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需考虑的因素。 答:当地最低生活费用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平均工资 经济发展水平
就业状况
2、起草用人单位工资薪酬标准时注意的问题。 答:
➢ 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正常支付)
➢ 试用期工资支付(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视同正常劳动的工资情形(法定节假日,哺乳、工伤等) ➢ 患病或非工负伤停止劳动(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与人单位停工(超过一个工作周期新约定工资;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违法犯罪(劳动者取保候审、判处管制等,合同未解除的继续支付正常工资)
3、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答:
➢ 用人单位制定和执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 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 使用童工情况;
➢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 社保情况;
➢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和鉴定机构遵守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标准的流程和范围。 答: 流程:
• 确立企业战略 • 贯彻执行上级劳动标准 • 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劳动标准
范围:
国家、地方、行业劳动标准 实施方式:
• 强制性劳动标准 • 指导性劳动标准
• 约束性劳动标准
四、综合题 不定时工时案例 [案例一] 问题:
1995年国务院对职工的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 评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
[案例二] 案情:
A公司2007年4月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对公司发货员等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2007年8月,王某到A公司任发货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月工资1500元。2008年5月23日,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一个月后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08年7月16日,王某以公司经常按照其加班加点,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
付加班工资20412.16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元。 双方观点:
王某认为:2007年8月其进入A公司工资后,公司经常安排其加班加点工作,但却拒绝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A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其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公司未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A公司认为:公司发货员岗位是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王某加班工资。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申诉人即王某的请求均是围绕A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展开,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是不定时工时制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评析:
一、工作制是我国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及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
国务院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二、依法审批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加班规定 如前所述,执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审批。经依法审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规定,不适用加班时间限制的规定,也不适用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三、本案王某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A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提出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并得到审批通过。在A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中双方亦明确约定王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故王某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适用加班的相关规定,A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加班工作的义务。而王某并非因法定原因被迫辞职,亦不能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因王某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不适用加班的规定,其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王某系主动辞职,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亦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温馨提示:
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为了满足企业的工作需要。但应当注意,一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审批;二是企业必须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明确约定;三是虽然不定时工时制不受加班时间限制,但企业仍在安排工作时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心健康。
尽管上述案例中B公司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法律依据,但该公司所设定的试用期与非试用期待遇的差别、所规定的试用期工作任务及其所需时间、所公布的录用条件及其体检环节的安排等,又不得使人们对其做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企业如将其当成短期低成本获取求职者所付出的劳动的途径,则不符合法律的本意。所以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应当把试用期作为一种科学管理的方法,正确地发挥其法律作用,既注重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实效,又注重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
[案例三] 问题:
可否约定仅在出差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解答:
不可约定出差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非出差上班期间实行标准工作制。因为相关法规仅允许对不同员工实行不同的工时制,不允许针对一个职工实行两个以上的工时制。 [案例四] 问题:
企业未经申请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1、赶紧向有关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2、给员工下达一个合同变更通知书
3、未避免纠纷,建议与员工协商补偿并签字确认。
综合工时案例 [典型案例]
某制造企业生产季节性较强,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该企业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员工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502.08小时。企业根据综合工时间制的批复,要求员工第二季度的4月和5
月连续生产, 6月份整月休息。然而,2003年上半年因订单比以往多,该企业员工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该企业员工王某已工作时间总数为1200小时,其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结果该企业劳资部门答复是,公司订单较多。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员工不得休息,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
[案例一] 案情:
李某于2004年5月进入上海某餐饮公司工作,担任厨师工作,月工资3000元,双方曾签有劳动合同。2008年4月,餐饮公司以李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事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的加班费等。 双方观点:
李某认为:在餐饮公司工作期间,平时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30分至晚上9时,每月休息4天,节假日共计40天正常上班,但餐饮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08年4月,餐饮公司非法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请求判令餐饮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000元;2、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的工资报酬15.6万元。 公司认为: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对李某的工资作出约定,同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公司支付李某900元加班工资,李某上班时间
为综合工时制。另外,因李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基本工资为2100元,根据双方协议,餐饮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加班费900元。
2008年10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餐饮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000元;支付李某平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12.2万元 评析:
这是一起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诉讼,本案中李某不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还对于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一并提起了诉讼,本案就涉及到了加班费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以及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问题。
本案中,员工举证证明了单位有考勤制度,用人单位也承认有考勤,因此本案加班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用人单位一方。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轮休计划,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必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方式安排员工补休,确保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考勤记录以及被告曾经安排原告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相关证据,故法院采纳了原告陈述的工作时间,支持了原告加班费的请求。
对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被告虽然以员工工作不积极、违反了规章制
度为由解除合同,但由于公司没有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这些行为,也没有提供公示的有效的规章制度,这是本案确认解除合同合法性的关键所在,也是本案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即使是实行综合工时制,对于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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