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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违规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管理暂行办法

2024-07-18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君山区农村信用社违规贷款

责任认定及处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君山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违规贷款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君山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规贷款,是指下列违章违纪所发放的贷款:

(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二)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获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五)冒名贷款;

(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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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十)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违规贷款责任人,是指君山区信用社系统内所有员工。

第二章 违规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违规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违规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违规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违规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五条 对违规贷款的管理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终身责任制。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违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客户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违规贷款负100%责任;

2、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人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业务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违规贷款负10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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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客户经理调查同意报信用社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客户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信用社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

4、客户经理不同意,信用社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信用社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客户经理不承担责任。

5、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信用社审查同意并上报联社审批的贷款,已确定了责任人的以已确定责任人为准,未确定责任人的,信用社调查客户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70%的责任,信用社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的责任。客户经理不同意上报,信用社负责人坚持上报的,信用社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的责任,信用社客户经理不承担责任。

6、联社领导、各部室工作人员推荐或介绍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谁推荐或介绍谁就是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

7、信用社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第六条 会计(主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相应责任,因下列情形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会计人员协助扣款的,会计人员接通知后没有及时扣收贷款,因此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当时的账上资金额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没有发出通知的,会计人员不承担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部分,同额抵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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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违规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其实现形式主要有:1、全额赔偿;2、非全额赔偿;3、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以上三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处。

(一)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100%承担责任;

(二)非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的部分;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联社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

第九条 违规贷款造成损失以及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由联社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停止责任人的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决策;

(二)降低薪酬系数或解聘职务、职称、待岗清收等;

(三)取消客户经理资格、客户经理等级;

(四)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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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违规贷款造成损失的,按《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违规贷款责任人因违纪、违法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出台前的违规贷款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以前的制度或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没有制度和办法规定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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