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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模式选择

2023-06-28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2018年第2期NO.2 2018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 总第127期Suml27 论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模式选择 刘松巍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内容摘要: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受伤职 L基于1:伤保险而得受相关赔偿后,是否还有权请求侵权人向自 己承担侵权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各有观点。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梳理及司法实践的处理,结 合T伤赔偿的不同模式,对1一伤保险待遇和第 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救济模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模式 中图分类号:DF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8)02—120—05 引言 人乙某的赔偿,故而工伤保险基金只需补差。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本不 现今,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原因越来越多 冲突,职工工伤既然因第j三人行为造成,所以, 元化。如何填补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损害一直是 其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 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而在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劳 即使最后所获赔偿超过实际损失,但也于法 动者工伤的问题上,是通过工伤保险赔偿弥补伤 有据。 者损害,还是兼允受伤劳动者对侵权人提出民事 由上述j种观点可以看出,选择何种救济途 侵权损害赔偿,因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司 径、甚至请求权的行使顺序都可能影响到对T伤 法实践差异较大,而这样的差异又直接影响到受 职工及其家属的赔偿数额,如何对企业职T工伤 伤职工或其家属的利益。如在“吴某诉章贡区 提供充分的救济,就必须明确工伤保赔付与第三 医疗保险局”一案中,吴某的丈夫赖某因工死 人侵权赔偿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亡,赖某的妻子吴某在已从肇事方获得民事赔偿 一、款的情形下,又要求所在地的医保局核定并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 赖某的T伤保险待遇。而医保局认为肇事方既然 竞合的处理模式 已经向吴某支付了人身损害赔偿金,则工伤保险 同外关于T伤保险索赔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 待遇的数额应当只是“补差”,即工伤死亡赔偿 偿竞合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选择: 总额应剔除已经得到的赔偿款项。 就该案的处 (一)取代模式 理而言,主要形成以下几种意见: 取代模式是指即使劳动者所受工伤是L犬j第三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 人的侵权行为所致,但伤者也只能请求工伤保险 事故,若受伤职 已经依工伤保险程序获得了工 索赔,而不能依据侵权法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 伤保险待遇,则不应当再获得民事侵权赔偿;若 损害赔偿责任,其本质就是以T伤保险赔偿取代 T伤职工选择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就不能再获得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支持取代模式的理由认为, 工伤保险赔付,原L大j在于上述两个请求权构成竞 工伤保险从其源流上看就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 合关系,受伤职工只能择一而诉。 赔偿责任,这种方式旨在减轻企业或雇主的风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受伤职工 险,将损失分散到社会,一旦T伤事故致劳动者 既有权向第 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同时也有权 损害,用人单位对受伤职T所受之损害就应当承 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所获的赔偿仅以实际遭 担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T伤赔 受的损害为限。本案中,原告因为已经获得侵权 偿问题由丁伤保险制度解决,受伤职丁也不必再 收稿日期:2018—01—15 作者简介:刘松巍,女,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①下班遇车祸获民事赔偿,申请丁伤补偿却成“补差”,赣州中院终审判决支持原告。http://www.t22.com/zhidao/5532 htm1. 120— 刘松巍:论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模式选择 负担侵权损害赔偿要求的举证责任,同时其合法 权益又足以得到保护,没有必要再适用侵权法。 这种模式虽然程序简便,减少了诉讼,但赔偿数 额通常较低,且采取该种模式存在一个不容回避 的问题: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如果采 取取代模式,等于让侵权行为人完全逃避了对法 定责任的承担,而法律上并无支持工伤保险赔偿 可取代受伤职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同 时,因工伤赔偿的范围和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不 同,这种方式有可能导致工伤者得到的赔付不足 以完全满足其损失。 (二)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因第三人原因所致的工伤,受 伤职工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民事侵权损害赔 偿请求权之间,只可择一行使。选择一个请求 权,另一个请求权即消灭,这就需要受伤职工权 衡哪一种赔偿数额更高再提出诉讼。这种模式从 表面看是给予了受伤职工选择权,但实际上所考 虑的是大多数企业职工并不具备法律的专业知 识,可能因为无法选择而陷入两难境地。二者相 较,虽然工伤保险赔付较侵权损害赔偿更为及时 和稳当,但其却不能包括侵权之诉才支持的精神 损害赔偿;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受害人则要面 临诉讼耗时长的问题,还可能因举证的不充分使 自己无法得到救济。英国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经 采取此种模式,但该模式后来逐渐被放弃。上述 案例中的第一种意见就属于选择模式。 (三)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是指劳动者所受工伤乃因第三人侵 权行为所致,则工伤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 张损害赔偿,也可同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不 过,所获的赔偿数额仅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限。 因工伤保险赔付较为及时,通常情形下,劳动者 会先寻求工伤给付,之后,若民事侵权赔偿高于 工伤保险赔付,劳动者可就差额部分向用人单位 要求民事赔偿。如果是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企 业承担责任之后将获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上 述案例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是补充模式的体现。主 张补充模式的观点通常认为,损害赔偿的主要功 能在于“填补”损害,单一采取工伤赔付或者 是侵权损害赔偿都可能达不到“填平”损失的 目的,因此,应当允许受伤职工在工伤赔偿后, ①详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有权就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给付两者之间的差额 部分,对侵权人提出侵权诉讼。因为这种制度既 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兼顾了雇主的利益,既符 合了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 的原则,又符合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的要求。所 以,这种模式受到很多学者的推崇。 (四)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是受伤职工所受伤害若因第三人侵 权造成,则该工伤职工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 遇,同时也有权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上述案 例中的第三种意见就是兼得模式的体现。兼得模 式对受伤职工最有利,充分体现了对受伤职工的 保护,特别是在工伤保险无法支持精神损害的情 形下,这种模式有效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利益。持 兼得模式的理由通常认为,受伤职工的两个请求 权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作 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只要职工遭受工伤,不管用 人单位对此是否有过错,受伤职工都有工伤保险 赔偿请求权。而在侵权问题上,民事主体权利受 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 权责任,劳动者此时的身份仅仅是侵权法律关系 中权利被侵害的一方,自然对侵权人享有赔偿请 求权。反对兼得模式的理由主要在于,认为此种 模式违反了“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 利益”的基本准则,若然采取这种模式,就会 使受伤者获得的赔偿金大幅度的高于实际受到的 损失,违反了民法的“填平补齐”原则。 二、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 竞合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 (一)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 赔偿竞合的相关规定分析 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 条①正是关于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的规定。对该条文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首先, 该条所指“第三人”应当是用人单位之外的 “第三人”;“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主观上不支 付,也包括客观上的不能支付。其次,考虑到受 害职工很可能面临第三人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医 疗费、甚至侵权人都无法确定的情形,为了给受 伤职工提供及时的救济,课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 一121— 刘松巍:论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模式选择 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同时,因为损害的发生是基 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工伤保险基金 在承担医疗费之后,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医疗 费,但仅限于医疗费,即医疗费的承担者最终是 侵权行为人。第三,此条文并没有否认受伤职工 的双重请求权: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的只能是工伤医疗费,而不应当包括工伤职工的 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 工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有观点认为,兼得模式是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赔付,该请求就理应被支持,即工伤保 险待遇的获得不以起诉侵权人或者先行获得民事 赔偿为先决条件。其三,受害职工对第三人有独 立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同时也有获得工伤赔偿的 权利,但受害人对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主张。此条 文明确了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形下,受伤 职工既有权依据工伤保险关系获得工伤待遇,也 有权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获得侵权赔偿,唯医疗费 仅支持单赔。该条文看似主张兼得模式,但仍旧 语焉不详。 的,其主要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从 再者,还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 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 复》③中也体现了对兼得模式的支持。但实际 前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①看,其内容不仅明 确了T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还明确规 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者对侵权第i人 上,当时尚未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 条④并没有涉及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工伤如何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工伤职工既可以获得来 自侵权人的赔偿,也可取得工伤保险机构的赔 偿。但本文认为,该条文仅仅是明确了侵权第三 处理的问题。这样看来,该《答复》和《安全 生产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冲突和矛盾之处,所以,具体到法律的适用 上,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对对此问题会有不同的 解读。 人和受侵害职工之问存在民事赔偿关系:受伤职 工的赔偿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对工伤保险 给付和民事侵权的“竞合”问题究竟应当采取 何种模式,此条文并没有明确给出答案。而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八条②的内容看,其包含了以下 几层含义:其一,第三人原因致劳动者遭受工伤 时,若然受侵害方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又或其已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的,只要职工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都应当予 以受理。其二,若职 I=所受损害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或其近亲属只要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而具体到我国各地,各地关于实施工伤保险 条例的办法则各有不同。《四川I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⑧《云南省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⑥《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⑦《浙江省工 伤保险条例》⑧对工伤保险赔偿和第 人侵权损 害赔偿竞合采取的均为补充模式。《辽宁省工伤 保险实施办法》⑨规定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外的 第三方原因造成T伤的,工伤医疗费由第三方支 付,但未提及如何解决“竞合”的问题。《黑龙 ①③详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②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兰十七条的规定,向 二T:伤保险机构申请T伤保险待遇补偿。” ④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的实施意见》第十条。 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奉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法于2014年修订,此条文修订为第五十三条。 ⑥⑦⑧参见《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六条。 参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三t五条。 参见《浙江省1: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⑨一参见《辽宁省r 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22— 刘松巍:论工伤保险待遇与第_一人侵权赔偿竞合的模式选择 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①则明确 医疗费为单赔,但也并没否认受伤职工的工伤保 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并存。此外, 还有很多地方在此问题上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以 至于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都不 相同。 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 损害抚慰金等。 (2)判决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 (二)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 偿竞合的司法实践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 权竞合采取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兼得模式和补 充模式。 1.兼得模式的司法实践 (1)案情简述 2000年10月16日,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 开发公司职工在工作中违规操作,从高处抛掷钢 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第八条规定,在劳动者所受工伤因第三人侵权行 为造成的情形下,受伤职工不仅有权向侵权第三 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 单位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 赔偿后,还可就差额部分另行主张。人民法院支 持了倪秀美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侵权人 还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但需扣除可能产 生重复的医疗费用。⑧由此,可以看到,这一判 决支持的是差额补充模式。 三、对我国工伤保险赔付与第三人侵权 竞合模式的思考 管,将正在现场工作的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 (以下简称宝冶公司)职工即原告杨文伟头部砸 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杨文伟后将侵权人诉至 法院,其认为,虽然宝冶公司已就自己的工伤承 担了一定的费用,但自己的伤害是由被告的侵权 行为所致,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判决要旨 本文认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 下,兼得模式是较为适宜的选择,原因如下: 上海宝山区法院认为:因第三人造成劳动者 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在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 首先,因第三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工伤,会 因此产生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理论上分析,此种 险赔偿后,仍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 任。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劳动者 人身损害因第三人所致,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兼 有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权,这两个请求权虽然是因同一损害事实产生, 但分别属于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互不排斥。② 2.补充模式的司法实践 情形下,工伤职工兼具工伤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民 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工伤伤保险具有强 制性的特点,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用人单位为 其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目的旨在对职工或其遗属 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一种社会保障措 施。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得以对劳动者利益提供 (1)案情简述 2006年8月18日,王振驾驶四轮农用车与 驾驶助力车的倪秀美(徐州市贾汪区董庄医院 从事护理工作)相撞发生事故,致倪秀美受伤。 徐州市公安局认定,王振负事故主要责任,倪秀 美负次要责任。后来,经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认定倪秀美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其部分医疗费 充分和快速的补偿。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 纳:为职工投保不仅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亦是职 工应享有的劳动待遇。当职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 程中,因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一旦认定为 工伤,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种待遇属于公 法领域的补偿,此为劳动保护法律关系。而 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倪秀美要求王振 ①参见《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②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侵权责任法》是私权保障法,该法的首要功能 徐州审判,2008年第5期倪秀美诉王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徐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http:// xz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l2/id/2099215.shtm1. 一123— 刘松巍:论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模式选择 体现为对受侵害人的“救济”。侵权人应当对自 身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侵 权人必须承担的法定民事责任,也体现出对被侵 害人民事权利的救济和保护,侵权行为人和受侵 害方所形成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 法》也属强行法,第三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 偿责任是因为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不作为 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人和被侵害人之间的人 身损害赔偿关系与工伤保险赔偿无关,第三人无 权因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而免除自己的责任,第 三人的侵权赔偿也不应成为社保机构不履行其支 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免责或减责理由。侵权关系和 工伤保险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属于 劳动法领域,后者属于民法领域,两者性质根本 不同,故而在各自领域责任的承担上不存在互相 替代的问题。 其次,工伤保险的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 则不同。工伤保险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因工受 伤的职工待遇,其救济途径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其遵循无过失补偿原则,即只要工伤 事故发生,受害人均可无条件得到工伤赔偿。这 种补偿不直接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是由国家的社 会保障机构承担,具有社会福利保障性质,不适 用民法的过错原则。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的无 过错责任,在适用时仅限于《侵权责任法》明 文规定的情形,公平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对损害的 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形下才有适用的可能;在第三 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若然受害人对损害的 发生有过错,侵权人则可据此主张减轻其责任。 第三,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看,均明确工伤医疗费用 仅可“单赔”,但并未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后还可再请求民事索赔,也未规定工伤保 险部门向受伤职工或其遗属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时,应当扣除侵权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享有 工伤保险待遇是企业职工的权利,在立法尚未明 确规定的情况下,因第三人已为赔付就扣减工伤 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司法实践中,部 分法院不支持“兼得模式”的主要理由在于: ...——124---—— 虽然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会产生两个不同的 法律关系,但工伤保险待遇本身具有补偿功能, 该补偿功能能够取代侵权法的填补损害功能;如 果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 将会造成一般工伤的待遇与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 待遇相差过大大,这有违法律所要求的公平观 念。再者,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有部分相同 的赔偿项目,如若支持“兼得”,在同一项目 上,受害人将获得重复赔偿,这违背了民法 “填平损失”的理念。因此,就同一个赔偿项目 而言,工伤职工只能获得一份赔偿。但问题是涉 及生命、健康、身体的人身权损害,难以评价为 金钱利益,即使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数额或赔偿标 准,也很难说是“填平”了受害人的损失。我 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关于民事权益的列举 次序上,生命权、健康权居于各种权利的首位, 体现了对人的最大关怀。即使是受伤职工因此获 得重复赔偿,也不宜认为其“因遭受侵害获得 意外收获”;当然,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 错,侵权第三人可主张“过错相抵”予以抗辩。 同时,如果采取补充模式,会造成两类责任主体 中有一方减轻责任的情形。因为通常第三人侵权 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较高,工伤职工获得 侵权损害赔偿之后,基本上没有再请求工伤保险 的余地,所以,兼得模式对受伤职工利益的保护 更为全面。 结语 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权在我 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争议,各地案件的裁判 也不统一。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 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两者发生竞合 时,工伤保险机构的赔付要扣除第三人的赔偿部 分,同时也没有禁止受伤职工的“双赔”请求。 那么,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受害职工在获 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 险条例》请求工伤保险赔偿。据此,本文认为, 工伤职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兼得 并无不妥。 (编辑徐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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