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6-9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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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5-6-9 执行日期:2005-6-9
各设区市民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至2004年底全省经教育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校已达3400多所,在校生总数达60万人。但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的数量不多,目前在各级民政部登记的仅1200多家,登记工作相对滞后。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登记工作,省政府要求2005年要争取完成70%以上民办学校登记工作,有关政府部门要按各自分工抓好落实。为确保顺利完成任务,现就民办学校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继续宣传和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实施登记是每个民办学校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提高民办学校依法登记的法律意识。
二、凡新开办的民办学校,应当自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已经教育部门审批并发放许可证但至今尚未登记的民办学校,应在2005年9月份以前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三、各级教育部门对新审批的民办学校,应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核,规范学校章程、名称,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完整有效。在颁发办学许可证后,应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
前往民政部门登记。
四、各级民政部门对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各级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审批和登记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做好审批和登记环节的衔接,及时解决审批和登记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部分县区一级遗留问题多、登记工作量大的,在确保登记质量的前提下,民政部门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可采取集中登记的办法予以解决。
六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持有办学许可证但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或拒不登记的民办学校视为非法民间组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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