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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2023-12-27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第32卷第3期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6月 Journal of Zhengzhou Institute of Aeronautical Industry Management(Socila Science Edition) Vo1.32 No.3 2013.6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董聪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困扰着世界各国,如何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引起了各 国普遍的关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专章规范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文章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入手,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作 了简要介绍,并对新修改的条文作以解释,同时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预防犯罪 中图分类号:19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750(2013)03—0128—04 犯罪学理论进一步发展,犯罪社会学理论成为当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概念 今主流学派。这一学派认为犯罪是出于~些个人 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通 过运用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犯罪学上的实 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 主义构成④。这一理论认为,未成年人在生理及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 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 算。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 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 理上与成年人不同,受环境影响的反映也不同,未 成年人犯罪在许多方面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对二 者应当适用不同的诉讼原则和诉讼程序。 2.犯罪原因的特殊性 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其独立意识大大增 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 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 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 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二、实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据 1.理论基础 强,较为叛逆,对社会、人生等有自己的看法,同时 遇到困难时,心理承受能力又比较差,又不会主动 向身边人倾诉自己的处境,并且容易常常将困难归 因于外界,这样就有可能采取极端的方式处理。一 方面,家庭的不良影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 贝卡利亚与边沁是刑罚功利论的代表人物,主 张惩罚犯罪需要考虑到这种方式能给社会带来何 种利益;惩罚就是成本,利益就是收入,收入低于成 本反而不利于社会。这种理论认为预防犯罪使得 因。对孩子管教过严,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忽视对 孩子的管教,这些都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影 响,要么产生叛逆心理,要么形成任性、骄横、好逸 恶劳的性格使孩子或者没能学会辨别是非善恶的 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学校往往重视成绩,忽视心 理疏导和品德培养及法制教育,学生在出现困惑时 寻找不到帮助,久而久之,会失去希望,再加上受到 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社会支付的成本最低,而收益最高。同时他们认为 刑罚目的不仅在于一般预防,而且还应有特殊预防 的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个性尚未 塑造完成,回归社会有多大的危险及再犯罪的可能 性,使得许多国家选择采取保安处分和不定期刑 来惩罚未成年人。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兴起之后, 收稿日期:2013—04-08 作者简介:董聪聪,女,河南禹州人,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有着自身的原因,但 是实际上,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伤 128・ 董聪聪: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害,社会的不良文化、家庭教育不良、法制道德教育 2.办案人员专业化 滞后等都会给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应该 新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 尽到责任,对未成年人采取慎刑的态度,使之所承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受的刑罚不包括承担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未 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女性未成 成年人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他们没有多少的 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女工作人员还应当被 社会经验,不懂得或者对法律常识知之甚少,面对 派到现场。由此可见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 困难时不知道如何去应对,如何保护自己,所以,在 整个诉讼阶段——包括扩侦查、起诉、审判阶 诉讼过程中他们往往不知所措,在公诉机关面前, 段——都应当安排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由一定 比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加弱势,为此必须在诉讼中给 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经验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 予其更多的帮助、指导和关怀。 判人员进行,并且要做到专门人员专门机构办理,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解读 以相对稳定的模式来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质 量。因为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 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是贯彻落实 严峻的社会问题,并由此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 与控制的立法。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 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必要条件。 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同年在芝加哥库克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截至目前,法院系统已经 郡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宣布少年司法制 培养了一大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人员。 度的诞生②。而我国旧刑事诉讼法零散地规定将 近年来,虽然检察系统在办案人员专业化方面也取 这一程序内容在各章条文中,没有单独列为一章, 得了很大进展——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 也没有统一规定,并且在其他法律如宪法、刑法及 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门办 其修正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公诉处(科)——但就全国 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中也可以看到数 来说,检察系统在办案人员专门化方面还有相当大 量不同的相关条文。 的发展空间④。令人遗憾的是,诉讼程序仍然存在 新《刑事诉讼法》颇有进步之处,它在吸纳旧 一个明显的缺口:作为身处办案前线的公安系统, 法内容的基础上,又做了增改,具体变化把是原法 其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征的侦查人员却非常少, 所有相关条文纳人专门一章,并新增内容,共同组 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侵犯或者不利于未成年合 成了11个条文,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实行的基本方针,原则、程序和制度。 3.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基本方针及基本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 新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 疑人、被告人的强制辩护制度。原《刑事诉讼法》 化、挽救,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这一规 仅规定了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 定意义深远。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使得办理未成年 护人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刑事案件使必须有特别的指导思想。这一规则 未成年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而新法 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 规定指定辩护义务不再只有法院承担,检察机关、 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在办理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同样作为义务机关,这样就扩大了法律援 案件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如何维护未成年人的利 助的适用阶段,不但审判阶段适用,起诉及侦查阶 益,如何把未成年人的利益维护到最大程度,对此 段都应当适用。辩护人的参与对于涉世少、心智尚 就需要我们把重点放在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不再重 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起到了容易理解 复犯罪。我们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应对未成年人 控辩双方纷争的实质内容,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提 进行教育,牢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帮助其认 供了及时的帮助,能够更充分有效保护其合法权 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 益。 使其认罪伏法。 同时,新法还赋予了法定代理人一定的诉讼权 ・】29・ 第3期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2卷 利。在进行最后陈述阶段,未成年被告人做第一陈 述人,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若有不同于他的内容 还可以进行补充。法定代理人的作用也不应忽视, 较之于律师,他更了解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能为 未成年人减轻处罚寻找更为充分的理由。 4.严格适用逮捕措施 依据新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的要求,可以有 选择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背景进行调 查,如他是否成长在单亲家庭、父母对其教育情况 如何等经历、为什么选择犯罪、他周围朋友如何对 待他等,都会成为定罪量刑的因素。需要强调的 是,法条原文中对适用调查采取了非强制性的态 逮捕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对未成年人的负面 影响是重大的。因此,新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言下之意 是应当尽量不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即一般情况下不适用逮捕,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才适用。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 法院决定逮捕时,与成年犯罪人不同,未成年犯罪 人在被逮捕前还有权利为自己申辩,争取不被逮捕 度,即为在办案中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 要求了解其情况,在需要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 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 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 件等因素。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都将所形成 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 审,决定逮捕、起诉,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和社区 矫正的重要凭证。 6.确立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成年人在场 制度 的机会;同样法院、检察院还得听取辩护律师的意 见,律师也有权发表意见,作为专业人员,熟悉法律 内涵,知道如何利用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证据为未 成年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受羁押的待 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应当”,这 一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三类成年人在场的制 度,分别是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相关组织代 表。这三类人员之间是有一定的先后顺序的。具 体内容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 时,首先应当通知的是法定代理人到场。只有遇到 规定强制性地要求它们在办理所有未成年人案 件中应当尽到义务和职责,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适用 逮捕的谨慎态度。 5.确立社会调查制度 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审判有一个 法定代理人不能在讯问和审判时到场的情况下,才 能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 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即没有办 基本定位:对孩子犯罪,主要不应根据其犯罪构 成,而应根据其犯罪成因判罪④。尚未成年的孩子 能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其中的缘由,较之成年人更 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这关系到为何要犯罪? 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有合理缘由无法到场或者法定 代理人是共犯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成年亲属和相 关组织代表的作用是,在办案人员的讯问、审判过 程中以提出意见的方式监督他们是否侵犯了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原法只是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到场。可以看出新旧法的区别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否受到了社会、家庭等给予的不良影响?这决定 是否对其定罪行刑。所以,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 件时,增加诸如社会调查程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 地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是对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 处理措施的前提。实现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中贯彻刑罚执行强调与犯罪人个人的罪责相适应 和全面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事件避免出现遗漏,是社 是明确了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原来的“可以 通知”用语模糊,使得在实践中往往认为这是法律 会调查程序的存在缘由,它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搞清楚未成年 对司法机关的授权性规定,改成“应当通知”之后, 就明确了司法机关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也可 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 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 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这里“也可以通知”,是强制性规范。因为法条规 人究竟有无犯罪以及犯罪的轻重,不需要依靠社会 调查,只需要控辩审三方在查明案件事实上的努力 即可。但是,弄清犯罪成因,往往需要进行社会调 查。社会调查不仅可以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挽救, 还可以促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悔改。 .定了三类人,并且明确了他们的到场顺序,目的就 1 30・ 董聪聪: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是为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确保有适当的人参与到 诉讼中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年人一起关押、管理和教育。也就是说,要将未成 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生 二是扩大了在场人的范围,并明确了不同在场 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及教育,要同成年犯分开,不能 在同一场所执行。 人的到场顺序。成年人并非完全是作为被动的旁 观者出现,他们充当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他们不 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沟通,充当未成年人 与司法人员之间的桥梁;还可以对讯问过程是否合 法、合适进行监督,制约司法人员在讯问中发生非 法行为;消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可能导致 分案处理原则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 当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应当贯穿刑事诉讼法始 终。其内涵不仅包括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和分别教 育制度。实际上,控诉部门分别起诉和审判部门分 别审判制度即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系共犯或 的心理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者有牵连关系的案件时,也应由专门的办案机构及 7.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专业人员来办理未成年人的犯罪部分,如法院设有 所谓封存即为犯罪记录不向公众开放,只有特 少年法庭,成年人犯罪部分仍按普通的诉讼程序进 定人或组织依法才能获得。新法确立的犯罪记录 行。可以看出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 封存制度是强制性规定,即“应当”,它的条件必须 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分别起诉、分别审判,这才 满足两个:犯罪的时候不满l8岁,即是未成年人犯 是分案处理的全部内容。 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封存的犯罪 2.成年人在场制度细节不明确 记录,不能轻易解封。单位和个人如果轻易获得,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 那么这项制度就会没有意义,只有当公检法机关为 时成年人在场的制度,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 了办理案件或者有关单位有适当理由依法申请查 一是如果公安或检察机关在讯问时,对知道或 询并获得批准的方可除外。但是查询后,还必须尽 应当知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未通知合适成年 到予以保密的义务,以防制度形同虚设。这一规定 人到场的,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 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除。这种情形下属于程序违法。 制度,它体现了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 二是如果当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 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也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 人时,才知道其是未成年人的,是否应立即停止讯 改革趋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作用是 问,并立刻通知成年人到场。 面对公众的视野,它屏蔽了其犯罪记录,这样就使 三是在侦查阶段,凭借现有材料一时无法确定 得犯罪未成年人有机会再次回归普通人的生活。 年龄,并且通过体貌特征也很难确定是否是未成年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足 人,那么在存有疑问,确定年龄在18周岁以下之 前,讯问时是否应当通知成年人到场。这三个问题 人们习惯将刑事诉讼法称为“小宪法”,因为 需要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实施此条 宪法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人权,与其他部门法相 文。 比,刑事诉讼法落实根本大法保障人权的作用更加 3.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过于严格 重要,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特别诉讼程序, 笔者认为应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 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权益的特别保护,在我国整 刑罚的案件”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 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系统确立这一程序填补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判处刑罚对未成年人继续 了诉讼法的漏洞,也契合世界趋势,但是,这种进步 学习或就业有严重影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具有教 是缓慢的,甚至是有些保留的,在笔者看来新法中 育和挽救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将“可能判处1 部分条文尚有一些问题有待斟酌。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1.分案处理原则地位不突出 条件之一,不可否认在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内 新法规定了分案处理原则的部分内容。不论 容,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部分成为刑事 是同案犯或者单独犯,未成年人在被实施了拘留、 诉讼的进步的一个标志。但是该制度的分流作用 逮捕之后,不能与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成 却因把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限制得过于严格 ・1 31. 第3期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2卷 而大大降低。 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仍有不足 在新法通过之前,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 灭制度抱以厚望,但是最终新法确立的是封存制 度,那么封存与消灭的区别是什么?回答这一问题 首先需要探讨的两个问题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相对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记录是否可以参照 适用?封存制度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有何影响? 针对第一个问题,需要作以合理的推论,由于 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条件是,首先要犯罪情节轻微, 其次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 罚,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对比之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 用对象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不需要判 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及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适用此规定。为此,笔者建 议,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未成年 人相对不起诉和被附条件不起诉记录封存可参照 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针对第二个问题,虽然封存制度有重要价值, 依据大多数公众无法知道未成年人曾有过刑事记 录,但是封存制度的法律效力仅仅停留在“有限的 封存”上,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更具现实意义的问 题关注太少。当未成年人面临就业或升学时,应聘 单位或学校就会有权利依法获取这一纪录。这样, 以来,封存制度的作用就降低了,在工作和学习中 受到排斥和歧视的未成年人会感到无路可走,从而 重新选择犯罪。所以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在许多国 ・132・ 家已经设立。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扫清 了障碍。虽然新刑诉法之规定了封存制度,但是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却例外地尝试建立 记录消灭制度,它在2010年就已制定,历时三年的 研究探讨,它提出了某些经验丰富、法制水平高的 地方,可以尝试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 轻罪纪录消灭制度。未成年人的记录包括:被刑事 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 判处刑罚的记录,没有法定理由上面这些都不能被 公开。可以看出这一意见,对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怀 有既积极又保守的态度。尝试消灭制度,但是又有 限制条件:一是在有法定理由下还是可以公开纪 录,二是轻微犯罪以上的犯罪行为不在消灭制度之 中。晚于这一意见出台的新刑诉法,谨慎保守地只 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见在这一问题上,实 现记录消灭还是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张运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J].黑龙江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2]李茂生.我国设置少年法院制度的必要性[J].“军法” 专刊,1997,(8):5—12. [3]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门化[EB/LO].法制网,2011 一l0—12. [4]吴静霞.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J].广西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10—1I. 责任编校:马小军。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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