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寺院财务工作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银行帐户,财务人员须有一定的财会知识。
2. 寺院财务主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与组织建全的财务制度管理与财务人员分工:如收款发票(收据)、财务专用章、出纳现金帐、会计明细帐、仓库进出帐等,并做好寺院固定资产登记造册,配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3. 财务人员的分工,应设计会计、出纳、保管、各自分管的原则,并做到会计管帐不管钱,各自分立帐册,互相核对,公物保管须分类立册、登记、定期盘点,防止散失。
4. 财务的收支应对寺院常住负责,应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精神,力求做到物尽其用,不断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钱。
5. 出纳负责日常现金收支工作,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并负责对寺院流动资金督查,做到日清月结。
6. 支出单据应注明用途,并有经手、证明、验收、分管、主管签章,方可支付;活动(捐赠)收入应有支付(捐赠)人签章,方可入帐;功德箱等收入应有经手、证明、主管签章,方可入帐。
7. 寺院款目概须入帐,不得保管于个人,更不能以个人名义存款,收支一定要按规定手续办理,严格管制,健全完善的审批程序。
8. 寺院财务管理,应建立一本帐,严禁两本帐或帐外帐,大项目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寺院负责人及重要职事集体研究审批,定期向常住 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9. 寺院各堂口,现金收入,须当天结帐,并上交财务统一保管,不得个人保管。
10. 寺院会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会计科目,负责本寺使用票据核销工作,负责对寺院内财产添置、报废、存量的监督并造册,负责月、季、年报表的制作、报送、公布等工作,负责对寺院出纳工作的监督,负责配合完成寺院财务年度审计工作,定期向寺院负责人(住持或监院)或财务主管人员汇报财务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寺院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寺院财务制度。
11. 财务人员若挪用、盗窃及侵吞寺院经济,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情节严重者,应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寺院经济使用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广大信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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