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吴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吴某张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某与张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吴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3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吴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吴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路山庄栋××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9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65万元,现协商归女方张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吴某现金6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若此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支出的,由双方平均负担,若仅用于个人支出,且对方并不知情的,由借债方负担。
五、吴某可每星期周六上午十时接女儿到其住所,于星期日晚上20时前送回张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与张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吴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吴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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