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位于 矿山发包给乙方开采经营,具体协议如下:
一、承包期限为十年,从 至 止。
二、承包范围:
三、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第一年 元,以后每年在前一年承包金的基础上增加 元,矿山承包加工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一年承包金,以后每年 月 日支付当年承包金。
四、甲方的责权利:
1、矿山承包加工合同签订后,将矿山交付于乙方开采,保证承包范围内的'矿山不受他人干涉。
2、提供通往矿山的车辆通行道路,保证乙方运输车辆正常通行。
3、按规定收取承包金。
4、乙方经营过程中,需要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配合乙方办理。
5、负责期满后收回的矿山的复垦治理。
五、乙方的责权利:
1、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在承包范围内开采、经营。
2、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
3、保证生产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4、在承包期内若转包他人的应报甲方备案。
5、矿山承包加工合同期满未开采的矿山交付于甲方。
六、矿山承包加工合同期满,甲方继续发包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终止矿山承包加工合同的,除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外,另按矿山承包加工合同总额的20%赔偿对方违约金。
2、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金的按日万分之五赔偿对方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依照《矿山承包加工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的有关 执行,并可签订补充协议,效力同等。
九、本矿山承包加工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同遵守。
甲 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 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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