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方(甲方): 合同编号:
委 托 方(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部交水发【】360号文件精神,为保障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船名为 号 总吨 载重吨(客位)(内河 级) 千瓦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和安全管理,委托期间,乙方资产所有权不变;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营运,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乙方应按营收的 %或按 元/月(年)向甲方缴纳委托经营管理费,交费方式或
三、为增强抗风险能力,甲方向乙方收取风险保证金,具体标准及结费方式
四、接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被委托船舶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2、负责对委托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船舶维修保养和安全落实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驻港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方案,并且督促乙方实施整改)。
3、帮助提供货源信息,组织货物配载,安排船舶运输。
4、代开票证和代结运费;代购燃、油料和机械配件;代向管理机关征收和解缴船舶税金和航运规费。
5、代办船舶年检、年审事宜;代办船舶、船员保险。
6、帮助协调委托人在经营中的纠纷,处理海损及商务质量事故,并承担被委托方在委托管理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7、接受委托方不得再转委托。
五、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被委托的船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接受委托方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和干涉委托方的名誉和正当利益。
2、服从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按章缴纳国家各项税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委托管理期间,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应及时向接受委托方报告,船舶需要维修或报停,应在十日内提前报备接受委托方。
4、乙方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甲方经营管理而改变。
六、委托经营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需延签的,另行签订。
七、本合同生效及终止时一个月内双方交清标的物,并至审评机关办理有关证书和相关手续。
八、委托管理期间,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约,则赔偿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
九、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或意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到当地航管机构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委托期间,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十一、其它违约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签字盖章,至省港航局审批后生效。
接受委托方: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船舶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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