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xx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总公司组建方案》和《总公司章程》。
二、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xx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总公司以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运输安全,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xx局(含广州xx集团公司、青藏xx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总公司的国有资本。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公司用于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八、建立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经营亏损,研究建立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九、总公司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继续明确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改革成本。
十、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妥善解决原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负债,国家原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式。
十一、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进建设,按期完成“”规划建设任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深化xx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总公司组建方案》和《总公司章程》由财政部根据本批复精神完善后印发。
组建总公司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推动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组建总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x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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