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单位: (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单位: (以下简称承租方)
为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力义务,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所签定的管理公约等文件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本协议中的车位是指 商住楼停车场之车位,车位为: ,本车位仅供承租方作停车使用,不得改作其它用途。
2、出租方经 物业之发展商授权,向承租方提供停车场地的有偿使用服务,并实施对停车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统一管理。
3、承租方在相应的停车场地停放车辆的过程中,须接受上述出租方所实施的统一管理,并遵守双方所签署文件及出租方公示文件的相关规定。
4、承租方停放的车辆必须购买综合保险并做好防盗措施,如遇车辆遗失,由车主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5、承租方须于每月1-5日交纳当月租金和服务费,逾期不交则被视为自动放弃,出租方保留将车位出租的权力。
6、若承租方所租之车位被业主购买时,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管理处做好调换车位的工作。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将该车位转租或转借。
7、承租方所交纳的租金,系出租方代车位业主即发展商收取。出租方统一收取的服务费,将用于场地和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开支。
8、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经有关方面认定)而造成双方中任一方不能继续履行该协议的,该协议则自动解除。
9、在本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15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10、租赁期间,协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废除协议。本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保留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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