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甲方):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承包方(乙方):锦绣龙山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一条 简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家庭装饰装工程的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地址:
2. 工程内容以家庭装饰预算书和施工为依据,实际预算内包干。
3. 承包方式: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承包:
(1)、乙方包工包料(材料以《家庭装饰工程预算书》为准):
(2)、乙方包工及辅材=料(辅料以《家庭装饰工程预算书》为准:
(3)、乙方包工,不包料。
4.工程期限
5.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6.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7.本工程合同价款以《家庭装饰预算书》为依据,点定造价计¥元。(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8.施工过程中如有临时变更双方协商解决另算。
第二条 施工图
施工图是工程预算与现场施工的依据,施工图必须经甲方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施工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约定施工图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 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
(附件二: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图)
第三条 甲方工程
1.开工前 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类堆码、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3.负责办理施工期间物业管理手续并支付其费用。负责直辖市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如需拆、改原有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并支付其费用;
5.施工期间甲如仍需使用部分居室,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参与竣工验收。
第四条 乙方工作
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
2. 严格执行本省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的畅通;
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五条 材料供应
1. 乙方供应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详见《家庭装饰工程预算书》。
2.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材料送达施工现场前一天通知乙方,由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自本合同生效当天内,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角 分)元整,小写( )元整作为工程定金款。
2.工程水电预埋工程及间墙防水等泥水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 ,为水电工程款。
3.工程泥水工程完成后,由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 为泥水工程款。
4.工程木工完成后,由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木工工程款人民币 。
5.工程瓷粉及油漆完成后,由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瓷粉及油漆工程款 。如属双方同意增加项目之工程进度款,在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如甲方因设计变更及增项而产生的项目工程款需先付80%给乙方,增加项目之余款甲方需在完工三天内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
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单项对工程质量进行分项验收;
(1) 水、电工程及防渗处理;
(2) 泥作工程;
(3) 木作工程;
(4) 油漆瓷粉等饰面工程。
乙方应提前 1 天通知甲方参加分段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如甲方届时不参加验收,以乙方自检为准。
2. 甲方可在施工过程中随时监督,对不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的项目应及时提出使乙方能及时整改更正。
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前 1 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组织验收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尾款结清后的 1 天内乙方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工期延误
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 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
(2) 如遇停水、停电、凝冻等不可抗力影响;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3. 因甲方提供的材料及设备规格、质量不合格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顺延;由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4.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全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本合同款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定而受到相关处罚,从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保证质量,应自行整改或返工,费用自负;
3. 施工过程中,甲方未与乙方设计师或工程施工管理员协商即擅自变更图纸或更改施工项目,由此造成的所以质量个工期问题,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4. 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按合同价款的 5% 向对支付违约金。因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于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5. 少项目应到少提前二个工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涉及项总款的 30% :增加项目进甲方向乙方支付现款后才安排施工:
6. 工程收尾时,业主应将所需要安装的自购部分(如:毛巾架,纸巾盒,镜子等小件物品)备齐,乙方一次性安装。若甲方需要再次装其它物件时,乙方收劳物费100元/次。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不正时,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 向当地装饰行业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2. 向总裁委员会申请总裁: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 甲方变更预算项目或修改设计图案时,必须在该项目下料施工之前与乙方设计师或工程施工管理员进行沟通,审定价格并填写工程变更单后可进行否则因返工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和工期延误均由甲方负责。
2. 施工过程中,凡甲方提出预算处增加制作的项目必须在木作工种出场之前,首先确定图样,价格(含相应管理费),并签定补充协议和交齐相关款项后乙方在进行施工。否则乙方材料不进场,不予施工,并按其他已定项目继续施工。
3. 水电工程施工方案经甲.乙双方确定并布置妥当后,如需变更,所发生相应费用由提出变更方承担。
4. 本工程不含税收,如含另算。
5. 五金件单价以预算书为依据,数量以实际用量为准。
第十二条 附则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4. 本合同实行当事人自愿签订原则,可将合同文本提交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合同鉴定,以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锦绣龙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854-563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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