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师报考条件如下:
1. 具有地质类、矿业类、经济类、法律类等专业的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
2. 地质类、矿业类、经济类、法律类等专业的高等院校本科2023届和2024届应届毕业生 。
3. 具有地质类、矿业类等专业的高等院校专科(或者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历,且具有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4. 具有上述专业外的高等院校本科(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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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取工程师资格证书
考取选矿工程师的基本条件为:
1、矿业、冶金、地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考生具有选金技术知识/技能,熟悉冶金分析和试验方法。
3、身体健康,能适应并胜任野外勘查或矿山企业比较艰苦的工作生活环境。
4、考生需具有3年以上矿业生产经验 。
5、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
扩展资料:
1、负责地质技术,对新项目开展技术经济分析。
2、对矿山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3、协助公司进行矿权梳理和各类报件的审查工作。
4、负责选矿技术、工艺流程、项目管理、设计外联及相关制度建设。
5、实地考察地质情况,对矿产资源进行评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选矿工程师
矿业权评估师有必要考吗
矿业权评估师 含金量比较高,矿业权评估师是矿业权评估的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也属于我国高端人才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6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矿业权评估师考试科目
矿业权评估师的考试科目是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
一、考试科目。
1、公共科目。《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和《矿业权评估经济与法律专业能力》。
2、专业科目。《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分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水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矿业权价值评估四个专业科目,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一个。
二、其报考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
报名方式:
1、本次考试为闭卷考试,原则上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2、为方便考生,考生也可选择纸笔方式进行,纸笔考试仅主观题部分采用纸笔作答,需到天津、成都、西安三个城市参加考试。
3、考试费为95元/科次。使用微信、支付宝支付。交费时间为2022年7月4日9时至9月18日24时。
4、报名截止前,考生可申请退还考试费。申请退款的费用将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原路退回至付款账户。报名截止后,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试费不予退还。
5、报名完成后,考生可在考试平台查询个人报名状态。考生可于2022年11月1日至20日登录考试平台自行申请电子,将于申请后自动发送至注册填写邮箱,请考生登录邮箱自行下载打印。
矿业权评估师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矿业权评估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矿业权评估师资格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条件,考试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
(2)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应当专职受聘于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成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会员,并在该协会办理执业注册,成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方可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
(3)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不得办理执业注册或再注册。
备注: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再次注册。矿业权评估机构中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人员须保证每年有1/3以上接受矿业权评估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4.已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什么情况下不得办理执业注册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得办理执业注册:
(1)国家公务人员;
(2)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3)社会团体专职人员;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人员。